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從收購案看幾個問題

我只想說,其實法律人很多從事後去看公司收購案的財務設計,或是所謂的策略評估,都會有點匪夷所思,就如同我目前正在努力看懂得BlasiusV.Atlas這個案件一樣,這案件也是收購股東提供一個不好的償債方案但對於短期股東有利益時,最後獲得多數股東同意,但從事後看是有害於公司經營,最終這樣的收購案也被法院給撤銷了。那為何美國大量的收購案會被撤銷視同無效,有些不只是財務跟策略上的設計問題,很多legal risk 我想是需要被審慎思考的。

從這學期管院的課,我瞭解到很多商管學院乃至於實戰經驗的人士,對於收購前的思考,但是,大家似乎都沒有去考慮到衡平原則,是一種法律意志的展現,並且准許做出事後的評價,對於何謂公司利益,公司利益是誰的利益都未納入思考,沒錯,各國對於事後評價的範圍認定的標準都不一致,就我所知英國就准許全案撤銷,但是美國就可以容忍適當的經營判斷法則發生,我想這是法制跟法律人應該去思考的問題,但為何明碁跟西門子的legal risk部分沒被考慮到,我想這跟國內環境長期不重視法制風險有相當關係,而法律人一直也未曾在國內收購市場中扮演過重要的地位,當然,法律人該去檢討他的專業能力問題。

總之,一個好的收購案,各國法制風險一定要被考慮,如同我之前經手的家福跟特易購跨國收購案,這案件事實上也出問題,在愛沙尼亞的交換股權部分,就因為當初沒思考到法制問題,被該國政府擋住不放,進而差點影響全球收購案部分都要告吹,即便如同國內,就我所知的,某食品業結合案到目前為止,正在被公平會按月連續處罰中,兩造也不停的提出訴願,每張罰單都是50萬起跳,最高可以到2500萬,那這樣的風險,不應該考慮嗎,即便策略或財務上再好,又如何呢。

至於所謂的BJR商業經營判斷法則,昨天遇到了一個非常有趣的挑戰現象,某電信業合併案的簡報,去年某組學生做了一個非常好的簡報,老師昨天拿出來用,並請當事人的副總發表評論,這副總首先把架構稱讚的一下,但後續對於許多變數跟思考的盲點,大量批評,諸如RD的看法計算,營建成本的攤提,客戶品質的計算,R2貢獻度,marketing預測等等都有非常大的意見,也引發了某位任職於亞太的學姐的討論,從多方的討論中我發現,BJR到底能不能成為一種判斷標準跟免責的方式

另外的一個思考的面相就集中在於,到底要求顧問公司或者公司內部人履行揭露義務時,是否有侵害其營業秘密權跟言論自由權,今天如果顧問公司說我只是顧問,並非最終決策者,今天因為我的預測錯誤,如果妳處罰我的模型判斷,相對的是侵害我的言論自由,那這部分關於商業上言論自由權的保障,除了,大法官關於煙品廣告的那幾號解釋判斷標準外,是不是該有其他的面相可以考慮。那一直要求我揭露我的模型及參考標準,在於欠缺專利法的保護下,我的營業秘密又該如何被審慎的保障。

吵什麼范蘭欽呢,光這些東西的細緻化討論,才是台灣要進步應該面對的問題呀

台灣跟老王都要加油喔

老王

1 則留言:

文心 提到...

好像台灣媒體對於細緻討論的東西不敢興趣吧。對中研院的報導也是某某院士娶了某某歌仔戲演員,或楊振寧娶了28歲太太之類XD
台灣與老王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