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財務及營運比率定義說明

財務及營運比率定義說明

一、自有資本定義
依金管會規定自有資本=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第三類資本。
茲就各類之定義分述如下:
(一)第一類資本
普通股、永續非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預收股本、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累積盈虧(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少數股權及股東權益其他項目(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及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包括信用風險、資產證券化應扣除金額及市場風險等。
(二)第二類資本
永續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重估增值、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可轉換債券、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長期次順位債券、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五年以上者)及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加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合計超出第一類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者之合計數額減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包括信用風險、資產證券化應扣除金額及市場風險等。
合格之第二類資本加計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類資本為限。
(三)第三類資本
列入第三類資本項目有短期次順位債券及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二年以上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
2.銀行或其關係企業未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持有人之受償順位。
3.發行期限二年以上。
4.在約定償還日期前不得提前償還。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5.銀行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應遞延股(利)息及本金之支付。
第三類資本只能支應市場風險,且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二類及第三類資本以不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百分之二百五十為限。

二、風險性資產
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市場風險及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五之合計數。

三、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
其計算公式為自有資本/風險性資產

四、逾放比率
其計算公式為逾期放款/放 款

94年7月1日起新修訂逾期放款定義改為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3個月,或雖未超過3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五、平均資產
當年累計至基準日之日平均資產,惟已扣除或有資產及代理項目。

六、平均淨值
平均資產-平均負債。

七、流動準備比率(本季報所列之比率係基準日當月平均數)
其計算公式為流動準備/新臺幣負債餘額

其中流動準備包括:
(一)超額準備。
(二)金融業互拆淨借差。
(三)轉存指定行庫一年以下之轉存款(金融機構依規定轉存本行或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指定行庫之轉存款)。
(四)中央銀行定期存單。
(五)公債。
(六)國庫券。
(七)經本行暨金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來臺所發行之新臺幣債券,及外國發行人依據「外國發行人處理準則」來臺所發行之新臺幣公司債。
(八)可轉讓定期存單(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發行後之淨額)。
(九)金融債券(包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以持有他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兩者相抵後之借差淨額為限)。
(十)銀行承兌匯票(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承兌後之淨額)。
(十一)商業承兌匯票。
(十二)商業本票(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保證後之淨額)。
(十三)公司債(各銀行持有部分扣除其本身保證後之淨額)。
(十四)其他經本行核准之資產項目。
前項之票債券部位,包括附賣回交易(RS),但不包括附買回交易(RP)。
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二款所列票券,以合於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並自貨幣市場買入者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所列資產充當流動準備資產之金額,金融機構已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列帳者,自97年7月1日起應依下列規定計算;但尚未依前述公報列帳者,不在此限:
(一)帳列「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項下之「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指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者,為加減評價調整項目後之金額。
(二)帳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者,為扣減累計減損及加減評價調整項目後之金額。
(三)帳列「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或「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1.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列資產,為扣減累計減損後之金額。
2.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所列資產不得充當流動準備。
新臺幣負債餘額包括:
(一)支票存款(包括支票存款、保付支票等)。
(二)活期存款。
(三)儲蓄存款(包括活期儲蓄存款、整存整付儲蓄存款、零存整付儲蓄存款、整存零付儲蓄存款、存本取息儲蓄存款、行員儲蓄存款等,但扣除其中已質借部分)。
(四)定期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但扣除其中已質借部分)。
(五)公庫存款(扣除轉存本行國庫局轉存款後之淨額)。
(六)金融業互拆淨貸差。
(七)附買回票債券負債。
(八)其他經本行規定之負債項目。

八、存放比率
其計算公式為 放 款/存 款

其中放款包括貼現、進出口押匯、透支、短期(擔保)放款、中長期(擔保)放款及催收款項;存款包括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外匯存款、公庫存款及郵匯局轉存款。
九、公庫存款
含普通基金存款及機關專戶存款。
十、利率敏感性資產
收益受利率變動影響之生利資產及雖固定收息惟在特定期間內因屆期須重新訂價之資產,例如機動利率計息之放款、與利率變動有關之投資及存拆放同業等。
十一、利率敏感性負債
成本受利率變動影響之付息負債及雖固定付息惟在特定期間內因屆期須重新訂價之負債,例如機動利率計息之定期性存款、活期性存款及借入款等。
十二、利率敏感性缺口
其計算公式為利率敏感性資產–利率敏感性負債。
十三、淨收益
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十四、投資
包括有價証券及不動產投資,其中有價証券含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商品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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