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6日 星期五

阿扁的辯護策略2006年紅潮版

阿扁辯護策略從程序到實體
第一點:
憲法52條,和大法官釋字388意思是:聲請釋憲,最好法官裁定停止審判,等釋憲結果出來,審判才能進行

第二點:程序上應不受理本案未與被告實質辯護機會或關鍵性證人缺席

第三點:貪污跟偽造文書非即成犯而是結果犯

第四點:違法性事實錯誤或違法性錯誤國務機要費當成特別費使用缺乏貪污或偽造文書的故意,構成要件不成立。甚至或許可以討論到禁止錯誤的問題。光這部分總統的辯護律師可以寫超多(特別費的性質...慣例...審計制度等等)

第五點:等價義務衝突(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秘密外交

第六點:超法規阻卻違法無期待可能性(不懂政府會計....況且ㄧ筆錢專業文官都搞不懂性質了)

第七點:量刑階段縱使判決有罪,仍可在義務衝突+秘密外交+期待不可能下,援用刑法第57條及第59條,做為量刑的事由,甚至「顯可憫恕」,而免刑。

第八點:特赦

總之我是認為啦ㄚ扁有八招以上可以作完任期
招招按現在政治氣氛下都會讓台灣空轉
所以他該下台

此外單據核銷的狀況是制度性的問題
有預算編列上缺乏彈性運用空間
(由其在法律優越下要求公務員勇於任事卻不給錢)
有臨時性任務來臨導致需挪用經費
有前手公務員編列之預算無法執行等等

這個用偽造文書來辦理我還是認為太誇張
有制度入人於罪之問題
用行政處分或民事處理即可
公務員圖利國庫都可以修正成無罪了
那貪污真的是即成犯而非結果犯嗎
勇於任事可以不辦圖利但等於偽造文書??

我還要想想陳瑞仁的報告很精彩
但也挑戰了很多現有制度
或許他也在巔覆法制吧
挑戰既有權威
但是他的起訴書
縱使再像判決書
還是一份認定犯罪事實超過起訴門檻的起訴書
被告還有他法律上應保障的權利跟最後陳述的機會
更有受律師為實質有效辯護的權利
不然我想就不用進法院了
也不用有審級制度了

基於無罪推定的想法我還是先推定陳律師夫人無罪
況且尚有八大招法庭是一個說故事比賽
陳檢的故事書很精彩
相信陳律師的也會很有看頭

一場羅生門我們看到的都是部分事實
但現在媒體一面倒的認定有罪
台灣真有趣最終
因為陳總統不能於第一時間講清楚
及有教唆偽證之問題已達到個人心中需彈劾的標準
所以我還是希望它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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