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8日 星期四

巴紐案的感想

媒體炒了這樣久老王總該評論一下
基本上呢我認為事情應該是像這樣的
邱義仁在2006年扁政府政權不穩時希望採取"出口轉內銷"的方式
用幾個建交案來沖淡點負面新聞

那姓金的這位仁兄呢
在他得知之後
正巧認識一個很會吹牛的吳騙子
在他身邊整天吹噓說他在南太平洋各島國關係多好
兩個人想想說
如果結合一下雙方的長處
這樣就有生意可以做了
也因此在多方條件配合下
這個史上最好笑的外交詐騙案就出現了

其實從金的立場來看
他的想法就是
吳騙子你去幫我搞定巴紐
我來搞定台灣高層
也因此吳騙子跟他說
巴紐說要2000萬時
他就說那就開4000萬給台灣
讓黃部長去砍價
為何她猜得出來黃部長會砍價呢

很間單呀

我就賭最好不砍價這樣我賺死
如果砍了價
只要在2000萬以上
那我的佣金篤定有著落
不用期待政府要用一堆名目
還要我配合怎樣的程序才給錢
搞不好最後還不給
只給我一張榮譽獎狀
所以我猜吳騙子第一次記者會這部分的說法是對的
至於什麼佣金分配表呀等等

基本上我認為
是金一手假造出來唬吳騙子的
就推說這邊要打點需要多少錢
那邊需要聯絡要多少錢
所以你要配合一下

一方面開4000萬給外交部
一方面你也少收點讓我姓金的可以多拿點
反正中華民國滅我大清
我賺點他的公帑有何不可

沒想到這個吳騙子呢
他也是計中計也或許是兩個一開始就講好

他就認為促成巴紐正式建交案對吧
這部分太麻煩也太困難
我來搞個加強實質經貿協助案
然後交給金
叫他用差額1000萬的部分
去行賄高官負責打點
(分配表也是這樣出來的)
重點是賺錢
其他不管
因此他去跑去巴紐國跟那邊的幾個官員講好
我就是要一個加強實質經貿關係案
簽成了我就給你錢作為回扣

那巴紐國的官員說好呀就簽了幾張紙
並且跑來台灣拍幾張照
就要求給錢

沒想到兩人這樣各懷鬼胎的計中計
被一個信任邱義仁過頭但作事卻太認真的黃部長
拒絕簽署而破局

那中間鐵定金跟吳都墊了大筆款項出去
例如
巴紐國的官員可能簽署公報給吳騙子時就已經先要求收款後才給文件
這個從為何有一次見巴紐國總理及開戶地點都在新加坡就可得知
很簡單呀
我就在台巴以外之第三國直接國外轉帳收錢
這樣神不知鬼不覺多好
我們很多人收錢也是這樣搞
這樣一方面可以避稅一方面也減少很多困擾
這也是台灣不是一個被國際承認的國家的悲哀啦

所以呢
才在拿好幾次公報來都換不到外交部給的錢
外交部官員跑去新加坡見到巴國總理後
確認要真的建交不可能時
宣告破局
要求金吳兩人退錢走人
但是金吳兩人認為
我都有做事也墊錢出去了
中間的代墊款難道都算我的嗎
因此
兩個人想一想
反正是聯名帳戶
乾脆全吞了
台灣咬我呀

沒想到天佑台灣
吳騙子這笨蛋
跑回台灣被抓了
只有拼命鬼扯蛋
唬的一堆名嘴一愣一愣的
希望從貪汙治罪條例中的利用機會詐取財物罪脫身
這條可是7年以上呀
從檢方的聲押罪名中是以侵占公有物的罪名
也可推知
到截止評論為止
並未收得任何官員有具體涉案事實

吳騙子
扯一堆行政委託啦
高層收賄啦
熱愛台灣不會這樣搞啦
我是新加坡人看不懂中文啦
有人要暗殺我啦等等
都改變不了騙子就是騙子
七分針三分假的說話態度
這就是吳騙子的哲學

老王基本上認為
所有的錢本來就都是活動費
官員跟詐騙集團都知道
只不過活動的對象是誰而已
金為求自保跟獲取最大利益
一定說
有高官期約收賄或者把之前給過的政治獻金部分
說成是辦這個案件的代價
或者說她是個滿腹委屈的愛國商人
自己也虧很多錢啦等等
等等
答辯技巧上
也是先求無罪再拼輕罪死不認重罪
所以從大陸先跑美國比照王又曾讓審判權先有問題
再求慢慢解套
案發當天老王就說一定會跑美國果然如此
(小李子該說我神了吧)
因為按照未來兩岸關係的發展跟金這個案子擺明是在搞老共
老共會讓她好過??
跑美國是對的

事實上原本
從外交慣例來看
巴國跟我們建交後實質所得會是
經援計畫啦跟
借錢不用還的貸款案那種

我推測黃部長應該認為金吳兩個跟其他巴國官員
想賺的是後面這幾個案子的錢
但是沒想到這兩個騙子心更大
想直接3000萬全吞下來

其實老王推估
除了實支實付的機票餐飲等費用外
所以包括給巴紐國政要的錢都還在新加坡
問題是在金個人帳戶還是部分流向巴紐國政要帳戶內而已

錢在哪裡很清楚
要不要得回來
要看新加坡政府的態度
這包括了
1.新加坡號稱全球華人洗錢中心的地位還要不要維持
2.會不會衝擊到新加坡跟其他亞洲島國的外交關係
3.新加坡法院承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
4.最後才是這錢是台灣的還是金先生的仲介所得

至於
那中間有沒有官員有要求期約跟收受賄絡的問題
我個人認為沒有
不過依舊是個信者恆信疑者恆疑的答案
吵也沒有意義
司法要還邱義仁清白的話
我判得下去啦
所以
啦巴關說一下啦
讓我今年上榜
你自己也多用些技巧
讓法院多發回幾次
到我手上
我會讓你幸福的
哈哈

目前
我再看新聞跟評論的過程中
是以看笑話的觀點
看待這些媒體跟名嘴
如何瞎掰跟鬼扯蛋

重點是看那位自認爆料天王的民意代表

看這個唬爛界中的高手
如何在非當事人的情況下
無限上綱到令人不可思議的地步

聖經說
如要使人毀滅並先令其瘋狂

我看他

差不多了

老王

貪汙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
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
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
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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