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知道我翻譯了啥
見鬼
由於德拉瓦州的法院維持著當遇到企業併購案件時,原有經營階層。可以採取毒藥丸或者其他防禦措施,阻止其他股東進行收購。那我們就必須審慎的思考,是否所有實務上最新的防禦措施等,無可避免的將會對於法院的職權侵害。
如果當我們面臨到實務工作者毫無節制的濫用規範上所賦予之自由權時,法院此時應採取衡平法則,作為一般性檢驗的標準。
隨著近年來的發展,縱使德拉瓦州最高法院提出一些對於結果來說無爭論性的判決及觀點,但是伴隨而來的解釋,通常也留下了一些想像空間,在Mentor GraphicsV.Quickturn 這個案件中市場派挑戰者者,採取擬定提出一項使得Quickturn公司經營者權利行使不順的毒藥丸措施作為介入經營權的方法,這項措施是用來防止Quickturn的現任經營層及其後續繼任者之職權在其後六個月之內無法有效行使。這個slow-hand的策略是結合執掌表的修正以及延緩100天股東臨時會,這樣的措施將會使得Graphics有大約9個月的時間準備及在委託書徵求戰中獲勝。
在法院的判斷上Jacobs法官認為,這項slow-pill策略以及修改執掌表的作為是不符合unocal test的
Jacobs並非藉由slow-hand的採行是否需具備合理時間及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可採,作為判斷標準,而是採取slow-hand的條款解釋,以是否需要採取此項措施為斷,最後法院認定此項作為是魯莽不合法傷害公司利益的,而否決了公司的宣布
當本案來到最高法院時,法院維持了原來的判決,不過他的決定性理由是來自於德拉瓦州公司法第141條(a)
由於slow-hand的方式將導致新的經營階層無法滿足141條(a)規定,因此法院指出
德拉瓦州公司法最基本的是經營階層需要負擔起最終公司業務經營的責任,公司法第141條(a)是一個用來得限制經營者權利的概括條款,Quickturn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條款並沒有任何限制經營者權力的條款在內,緩期清償條款的約定,將使得新選任的經營階層,完全在剛到任的六個月完成或實現,其基於經營階層及股東所得享有的權利及義務。使得再剛到任的六個月無法實踐一個公司最基本可以有的權力,那就是與他人磋商談判,因此我們深信緩期清償條款違反了141(a)
從舊有經營者無法限制新經營者權限這個觀點上來看,這個判決毫無疑問的是正確的,但是現實生活上仍有其他的方式可以限制到,諸如一個長期的供應契約(如煤鐵等),這樣的合約是否也會違反141(a)。直接的說,Quickturn這樣的判決理由應該只能用於像本案這樣極端的的事實。
大家有智慧的來想想關於法院判決中所指的"negotiating a possible sale of the corporation"以及"an area of fundamental importance to the shareholders"兩句話,僅在於建議適用於特殊情況下。相關的Quickturn法院小心的藉由unocal test判斷在委託書徵求戰中或者關於取得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案件中,以衡平法則方式維護股東權利的判斷標準。如果不是選擇如此開放,那是難以相信說對於slow-hand措施的判斷是令人信服的
在毒藥丸這類案件中,單方面由現經營階層所擬定的防禦措施,單純是用來阻止收購的,可以藉由Quickturn案件的討論得到一點啟發,但是討論使slow-hand措施無效(slow-hand創造了不同的經營者有不同的權限但不是藉由章程的修改而成)是不是僵化了法條的解釋這樣的問題點是沒有必要的,畢竟衡平法則對於slow-hand這類案件中,仍可以藉由忠實義務的討論,加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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