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1日 星期六

台灣不良債權處理之我見

美國也要引進民間資金處理不良資產了
事實上這就是另一種型態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我最近一直都在想
在台灣個別銀行資產池過小的情況下
如何擴大資產池規模及有效處理不良資產穩住金融體系

信保基金可以是條路
政府的三挺政策如果要落實
也要靠這個

具體的想法如下
舉凡符合政府所規定要件下的放款案或者抒困案
又已經屬於中小企業信保基金保證案件者
皆可全額賣回給信保基金,受信保基金全額保證

但為避免道德風險宜加入利潤風險分配條款
例如
如果賣回後一定期間倒帳至多先行墊付多少百分比,待全案催討有一定績效後,在利潤回饋多少等等
如果經調查後發現有人為疏失等等,除追回墊付款項之外,尚有一般民刑責任問題

那跟信保基金的合作,目前是採取契約模式,那要不要因為三挺政策,擴大為法律,包括放鬆對於民刑責任的認定,是一個思考的問題


如果在現行架構下要進行,也有個變通的方法,就是由國家成立專責AMC或是直接用現行的台灣金聯也可以,專門處理信保基金不良債權(目前實務上信保基金的債權是不能出售給AMC的,這是信保契約和個別債權銀行間的特約),他的資金來源,由政府成立特別預算出資百分之70~80(因為目前信保保證額度多為50%以上),剩餘部分由各銀行出資,或者由各銀行將其對於中小企業債權(受信保保證部分),以債作股,或者由國家與銀行協議一定金額後收購。若政府資金不足部分,可將此類債權證券化,交由國內外投資人進行認購。另外這樣的模式,有涉及巴賽爾協定上關於風險資產的認定,這部分針對呆帳提列壓力部分,強力要求大股東進行增資,打消呆帳,不增資者,公營行庫就可進行併購機制,強迫退出市場經營,另一方面,如果配合政策進行增資者及出售不良資產給國家成立之AMC者,可藉由開發新種業務經營、存款保證延長及費率降低、營業稅率減免、中央銀行優先提供隔夜拆借利率減免優惠等各種銀行融資工具的優惠處理

法制層面上,不論公司債務清理機制、個人保證債務清理機制、強制執行程序、消滅時效時點認定等等,皆要配合此一概念進行修正。公司法制上對於法人團體及非法人團體的個別債務清理,權利義務關係,也要通盤檢討

當然上面都是我胡思亂想的,請老師多多包涵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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