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1日 星期六

不顧禁令 幸福人壽將再標地

僅就幸福董事後續決議繼續參與投標,是否違反我國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發表看法

首先,我國忠實義務的對象及範圍認定尚屬發展中概念,若依據英國法標準
本案所涉及者,應屬於衡平法上忠實義務的履行,精確的來說屬於not to fetter(腳鐐) discretion(謹慎判斷)下的討論,若美國法的話是採取董事參與主導類型使公司違法案例進行討論

基本上來說,忠實義務屬於發展中概念,其與民法上善良人注意義務、誠信原則間,三者關係究竟如何,仍有待大家思考,成文法的我國,如何放入普通法及衡平法則中以操作許久的概念,是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囿於精力,暫不討論。

就本案事實上來看,幸福人壽與花旗銀行購地的決定,是屬於普通法則上所強調的董事依商業經營判斷法則,做出客觀上合理的商業判斷的論斷範圍。就此部分也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幸福人壽董事是否已盡到duty of care,但本部分討論,由於報導不明確,留待日後觀察。

至於,衡平法上的忠實義務旨在避免董事與公司間的利益衝突,這部分涉及何謂公司利益的範圍屬於何者,全體股東當然包,括在內,至於個別股東、債權人、員工,英國法也承認需要考量,但也不見得有給他請求權基礎,至於客戶及社區環境等尚屬發展中概念。因此公司利益的討論需要看個案討論

本案暫且認定屬於公司利益,那要再去思考的是,董事已經確定公司繼續參與投標的作為已經會被視作違反法令時,公司的董事是否履行其忠實義務,這部分英國跟美國解決方式不同

英國藉由not to fetter discretion解決,他是說如果之前的董事會決定,已經獨立判斷達到與他人簽定長期契約關係之決定時,此時若針對將來履行契約一事做出表決決議,自不違法,避免因為董事輪替或更改心意,造成契約對造利益不確定,影響相對人及公司利益
美國的學者Easterbrook法官 及 Fischel教授採取經濟分析的角度認為

公司的經營目的在於增進股東的最大利益,蓋公司運作的過程中雖會涉及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但這些利害關係人就其為公司提供資金、勞務所應得知法律上報酬,均已以契約明訂之,換言之,不管公司經營成效如何,該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均不會受到影響,且其受償順位均在公司股東之前。相對的,股東作為公司經營的剩餘風險承擔者(residual risk bearer),其投入資金所欲換得者,即是公司經營長期利潤的及大話,進而使其所分配之盈餘增加、股價節節升高,這也應成為公司經營者在進行商業決定的唯一考量。若立法者認為應促使公司遵守法令,則應加重罰鍰使公司在經濟利益分析下做出最佳化的考量。

所以,就繼續參與投標的決定,幸福人壽的董事,無論依照英國或美國對於忠實義務的標準,皆屬於合法

老王

不顧禁令 幸福人壽將再標地
幸福人壽宣示將參加信義區土地競標,公然挑戰公權力,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表示,幸福人壽競標是為履行契約,否則它預付花旗銀行的3億元訂金將被沒收。

吳崇權說,保險局在不違反「一事不兩罰」的原則下,研究幸福人壽投標的適法性,他強調,「一事不兩罰」很有深意,「大家要好好想想」。

去年7月,幸福人壽斥資33億餘元買入花旗銀行信義區土地,由於幸福人壽淨值為負數,依規定與「同一人」交易上限僅1億元,而這筆土地交易高達33億元,已明顯超限。

去年底,金管會祭出行政處分,幸福人壽罰鍰450萬元,自行提出懲處名單,1年內賣掉該筆土地,土地未處分前,不得再購入新土地。

但幸福人壽至今原有土地沒賣掉,也未提出懲處名單,甚至不顧金管會「禁止購地」處分,再去投標信義區土地,挑戰主管機關威信。

吳崇權坦承,幸福人壽已向保險局「報備」投標事宜,官方立場是,幸福人壽超限買入的土地「一定要賣掉」。

至於幸福人壽到底能不能去投標,吳崇權沒有正面答覆,只表示「讓幸福人壽把契約走完再說。」

吳崇權說,幸福人壽去年跟花旗交易時,除已交割的600多坪土地外,又預付3億元訂金,日後再購入花旗銀另一筆毗鄰地。

由於預購的這筆土地仍有產權糾紛,幸福與花旗銀約定,未來如法院裁定公開拍賣,幸福人壽必須參與投標,出價至少20億元,不投標3億元就沒收。

吳崇權強調,幸福人壽與花旗銀簽訂的預購土地密約,保險局去年底開罰時並不知情。

至於這紙預購契約合不合理,幸福人壽是否隱匿事實,欺騙主管機關,吳崇權表示,還要再研究。

幸福人壽知法犯法 金管會忍辱負重

幸福人壽去年超限買地被罰,現在又要參加另一筆底標18億多元的土地競標,不管得不得標,已重創公權力威信,金管會只能雙手一攤。業者以契約作擋箭牌無視規範,金管會還得「忍辱負重」,等業者把契約執行完畢。

幸福人壽購地交易疑點重重,主管機關不但反應慢半拍,甚至坐視違法違規事實一再發生。首先,幸福與花旗銀行買地,不論買一塊或兩塊,交易金額遠超過1億元上限,但幸福人壽知法犯法,買了第一塊,還以執行合約要買第二塊,金管會對此卻無計可施。

其次,幸福預付3億元訂金買進的土地有產權糾紛,能否順利交割不得而知,嚴重違反保險公司穩健投資原則,但保險局默許幸福人壽「完成契約行為」,不啻鼓勵業者違法違規,反正只要生米煮成熟飯,主管機關就莫可奈何。

幸福去年7月買地,金管會12月才開鍘,時隔5個多月,更不知道合約中另有預購土地條款,官方調查5個多月等於作白工。金管會處理幸福人壽超限購地案,歹戲拖棚,現在幸福人壽又要買地,金管會打了自家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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