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法庭何去何從
2009-03-24 中國時報 【林孟皇】
據媒體報導,立法院已初審通過「營造業法」修正案,明訂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置工程專業法庭,由具有工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的法官,辦理工程糾紛案件。在此同時,媒體也報導台北地院甫設置的金融專業法庭,九名法官因不滿司法院訂頒解釋令,擴增金融專庭的辦案範圍,而集體請辭。
二個看似毫不相關的新聞,其實都指涉到司法院應否設置專業法庭,以及如何設置的問題。關於金融專庭的爭議,在前總統陳水扁遭起訴的分案、併案換法官爭議時,已露出端倪;本次金融專庭法官集體請辭,只不過讓各界更清楚問題的原由。
怎麼說呢?為防止司法行政機關於審判外行干預的危險,特別是透過分案操控而將特定案件交由特定法官承辦,以便影響案件的進行與判決的結果,事務分配是屬於各級法院法官自治事項。而台北地院雖已配合金融專庭的設置,完成該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的修正,但因整個決策過程始終陷入量身定作、勞逸不均與分案規則不清的情況,又未曾考慮專業法庭所需具備的專業性,以及司法院所訂定的相關辦法中,自始授予院長過大的裁量權限,運作過程的爭議不斷,早就在眾人的預期中。
當世人還在為該案換法官有無政治力介入、解釋分案規則有無錯誤而爭執不休時,殊不知該分案問題早已在設置金融專庭時即種下「因」,併案換法官的決定,只不過是修得其惡「果」。
事實上,我國法官少有在法律外受有其他專業的訓練,兼以在社會高度專業分工的今日,亦難期許法官專精在每一專業領域,因此,許多涉及其他專業的裁判品質,備受詬病。八八年全國司改會議,民間團體即提出「法官專業化之要求」的議題,最後獲致:「法官應就不同專門領域案件,依具體情況,設專業法院或專庭」的結論。亦即,設置類似金融犯罪、工程等專業法庭,有其正當性基礎。
不過,筆者雖贊同設置專業法庭,但也必須慎重的指明:如照目前工程專業法庭的立法政策及作為,恐將重蹈金融專庭設置的覆轍。因為目前我國規定「應」或「得」設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的法令,雖有十餘種,但洋洋灑灑規定在各特別法中,對照德國法院組織法明定專庭名稱及其審理案件類型,我國法顯有規範不足之處。何況過多的專業法庭設計,不僅稀釋各該法庭所強調的專業性,且缺乏專業證照的設計或專業的法官,只會讓有設置專庭跟沒有設置一樣。學者從我國勞動判決的上訴率、審理期間、上訴維持率等指標加以檢驗,發現分由普通股或勞工法庭審理,其結果並無顯著差異,即是適例。
因此,我國應重新檢討各專業法庭成立的必要性。如認為確有必要,即應在法院組織法中加以明定,並就其辦案類型、事務分配與管轄順序詳盡規範,而不是散落在各特別法或法規命令中,以免司法院便宜行事,基於政策考量隨意修改事務分配辦法。再者,由具備工程專業知識的法官負責承審工程案件,實為工程專庭運作良莠的關鍵因素,因此,工程專業法官的培訓與遴選,無疑是設置該專庭的最重要課題。
目前我國成立由專庭或專股所審理的案件中,除依法律明定而由司法院遴選法官人選的少年法庭較具專業外,其餘類似醫療、智慧財產等專股或勞工、家事等專庭的法官,大都不符合適才適所的情況,而只淪為各地方法院事務分配時「排資論輩」的抒發管道。這也是為何甫設置的智慧財產法院,其法官人選是由司法院遴選的主因。
如果立法院不正視成立專業法庭在各級法院所面臨的困境,不願修改法院組織法,針對專業法庭的辦案類型、事務分配與管轄順序詳盡規範,而只要吵就有糖吃,就在各特別法要求設置某專業法庭的立法模式,則再多專業法庭的立法,只會讓有設置專庭跟沒有設置一樣,這樣的殷鑑應該不遠。(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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