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 星期五

通訊協定與競爭法研討會感想



石老師一劈頭就問了我要問的問題
害我只有發揮WTO的小問題

談通訊協定跟競爭法的問題
面相很大

通訊協定的標準有軟硬規格之分
每一個可能引發的爭點都不同
管制面相跟本土化產業或國家可以著手的空間也都不盡相同
台灣是硬體代工製造大國
許多IC通訊晶片廠像聯發科瑞昱凌陽等
如果要相互串連起來跟委託代工公司聯合起來訂定性產業規範
我想非常容易
也才會有老師皆下來要討論的那些面相上的問題
那在兩岸三地的分工下
政府要管
還真難管
例如我用子公司名義參加並符合大陸競爭法的規範後
回到台灣進行研發及送回大陸生產
這樣是否要適用台灣公平法管制
諸如此類議題等等
都未見說明

跨國性的產業標準訂立所產生的聯合壟斷行為
我想在許多反托拉斯文獻上可以討論看看

另外談競爭法
要談的是產業間的競爭
還是國家間的競爭
主題論述也不是很清楚
如果要談的是國家訂立通訊協定上的規範的話
那涉及到的
就是有
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標準的綁標式設計
那具體的規範內容是否屬於一種補貼
採取的是保護特定產業的防衛措施或者其他
又是否違反特定承諾、最惠國待遇、或者國民待遇
這些都是WTO中要針對軟硬產業不同進行討論的

那如果是談同業規範間的問題
如同前面我所表示的
跨國性
非有特定國際公會所制訂的標準是否符合公平法上壟斷的意義
又應以何地的法規作為判斷標準
台灣是否應該自我放棄管轄認定
又即便阿呆式的不放棄
又能做到多大的影響力
又訂立規範大廠系屬非本國廠商但因實質控制力的結果
導致內國的產業競爭發生失衡的結果該如何處理
這問題也就是那位大陸先生說的
我國廠商屬於非直接訂立規範但受規範效力所影響的第三人

舉具體的產業
就如早期的網路晶片卡
這非常明顯是由歐美大廠制訂規格後
台灣再接續發展出自己特色
進而由台灣許多IC設計公司拿下半數以上全球市場的代工
目前的產業上爭奪最引人注目的就是Blue-ray所謂藍光光碟機的爭奪上了
日美大廠各自藉由產業供應鏈的模式訂定了標準進行市場爭奪
但總是藉由市場爭奪
如果
我們把他推演到極致
如果今年Sony藉由市場力量拿下整個光碟機市場後
那算不算一種產業標準訂立下的壟斷行為
或許公平法有一些學說可以解釋這問題
我有空會去找人問問

老師最後說改用產業做為論述的中心的話
那舉光電產業中的面板
在發展初期
有所謂的電漿電視跟面板之爭
就兩者發展歷史來看
電漿電視不見得會輸
但後來因為幾個主力代工國家(中、韓及台)進行包括產業在內的產品規格聯合制訂及政府補貼行為而產生今日的面貌
這樣觀察下來或許相較於通訊協定所涉及的軟硬體規格銜接上會比較好寫
但如果要寫的有內容
還是必須就特定產業進行整體產業發展歷程研究
如果要單寫產業
我還是擔心跟寫通訊協定一樣
會開花

最後整篇PPT有點像讀書心得報告
而非完整的鋪陳架構論述

還要先去想其他問題了
畢竟這問題不是我的論文中心

先擺著

老王

PS
最後這問題乾脆拿去問比較法的印度人好了
哈哈
一兼二顧
YA~~~~~~

1 則留言:

Kyle 提到...

哦哦哦~~~
老王也在研究通訊協定哦?
不會來搶我的飯碗吧?
ccc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