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企業掏空 影子董事難逃裁罰

如果法條沒有設計好
那也會影響到國家賠償法的認定
去想
公股行庫的董事聽財政部指示
怎麼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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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掏空 影子董事難逃裁罰

* 2008-11-27
* 工商時報
* 【侯雅燕/台北報導】

 企業界常可見許多雖未擔任董事要職,卻可實質控制公司,這些人被稱為幕後董事(影子董事),在家族企業尤為常見。這些人若違法做出掏空企業等行為,則恐無法追究其責任。在經建會建議之下,經濟部研擬新增明訂於公司法,影子董事須負董事責任。

 據規劃,現行公司法對於不具董事身分而實質上控制公司經營者,並無法直接依公司法規定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害;而僅能間接以其他法規檢視其有無其他刑事責任,故實務上常出現人頭董事情形,而影子董事卻可逍遙法外。

 因此,經建會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台灣亞洲基金會,撰寫公司法制全盤研究與修訂建議研究報告。

 經研究過後,發現目前許多國家須規定影子董事須負擔與董事一般的責任。據調查,韓國公司法第401條規定,對公司有影響力控制公司經營的支配股東,強制為董事,有公司法董事責任相關條文適用。英國法中對於幕後董事也課其他董事相同責任。

 因此,在經建會建議之下,經濟部研擬新增公司法23條之1,該草案將制訂非董事而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對公司應與董事負同一責任。

 並且我國公司法其他條文對董事的規定,也一致適用於幕後董事。

 經濟部商業司昨日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等代表,討論是否規定影子董事需負擔與董事相同的責任。

 商業司副司長高靜遠表示,專家學者認同法律增訂對影子董事須負擔與董事相同責任,但認為公司法該新增條文過於簡單,很難界定規範集團總裁或整個總管理處的人員,因此,希望經濟部再去研究各國條文後,再明訂清楚。

 專家學者更建議,對於影子董事若違法侵權,小股東很難舉證,可於證券投資人保護法中明訂影子董事的相關規定。

 經濟部未來也將持續修正公司法,主因,日前經建會曾召開的「改進世界銀行經商環境評比會議」決議,請經濟部及金管會依世界銀行所設計的案例,參考外國立法例,研提供公司法或證交法修正草案,強化公司董事責任及股東權益,以落實投資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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