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海外企業來台上市 須明文保障股東
* 2008-11-29
* 工商時報
* 【楊玟欣/台北報導】
為保護國內股東權益,證交所對海外企業來台上市預築「保護牆」。證交所指出,來台申請第一上市的外國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明訂「股東權益保護事項」,以確保海外公司對股東權益的保障不低於國內標準,否則恐將遭證交所退件。
外界擔心海外企業來台上市,恐因註冊國法令與國內不同,導致投資海外公司的股東權益受損。證交所強調無此疑慮,並進一步擬出規範,具體保護國內投資人。
證交所說,日前已擬妥「股東權益保護事項」及「法律事項檢查表」,未來凡申請股票第一上市的外國公司,在不抵觸註冊地當地法令下,應於公司章程中明訂交易所所列「股東權益保護事項」中的各項規定,以確保該海外企業對股東權益保障不低於國內標準。
證交所指出,這些保護事項主要包括三大項目,一是「股本變動跡絡可循,股份轉讓不受限」,外國企業增資、減資,或合併、分割、註銷股份等,均須明確表述條件及手續。普通股外的股份附帶各項權利必須敘明。此外,外國企業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公司股份轉讓。
二是「多管道參與股東會,股東權行使無障礙」,股東可透過電子或書面方式取得股東會開會通知,並可以多重管道參與股東會,包括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或出具公司印發的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股東權行使與國內企業股東一致,設有提案權、表決權及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權利等。
三是「董事權力利益全都露」,股東具有董事提名、選任、解任權,另參酌香港、新加坡上市規定,須揭露董事權力與利益,包括董事酬金數額及決定手續,向公司借貸數額及手續,與海外發行人或其附屬公司簽訂合約的利益分配。
此外,證交所說,律師須依據兩地法令,確實審核並填報「法律事項檢查表」,且需由合格的台灣註冊律師出具意見,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如果無法符合上述要求,申請公司可能因此被證交所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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