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託運華碩產品遭竊 長榮判賠1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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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


託運華碩產品遭竊 長榮判賠127萬

* 2008-11-27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長榮海運受託負責運送華碩一批燒錄機前往荷蘭,因載貨司機在途中睡覺,導致部分貨品被竊,台北地方法院昨判決長榮敗訴,應理賠託運人華泓公司127萬3665元。

 去年4月,華碩委託華泓國際運輸公司承攬運送一批包含燒錄機等產品,由中國上海到荷蘭的HEIJEN,華泓於是轉託長榮海運負責運送,雙方簽署運送契約,並由長榮海運直接簽發載貨憑證給華碩公司。

 該批貨品抵達荷蘭鹿特丹碼頭時,由長榮將貨品交由當地的G.Van der Heijden&Zonen貨運公司,負責荷蘭內陸運送。不料送到半途因貨車司機停車睡覺,以致於5只貨櫃中的1只貨櫃被竊賊打開,偷走2個多棧板貨物,華碩因此要求華泓賠償損失3萬8725美元;華泓轉而向長榮要求理賠折合台幣127萬3665元及相關利息。

 但兩公司間理賠糾紛始終無法擺平,雙方鬧進法院的關鍵是,長榮認為,該批貨物並不是華泓,而是華泓中國公司所託運,長榮與華泓中國子公司並沒有運輸契約關係存在。

 不過法院認為,運送契約的託運人,並不以實際將貨物交付運送人為必要,並不是不能另委由他人協助託運,何況近年來兩岸間的交易模式,台商囿於法令或基於其他節稅或投資保護的目的,多由在台灣的公司下單或接單,再由其另依管道設立在中國大陸的公司或合作廠商為製造或履行契約的公司,這已成常態。

 法院因此認定,長榮與華泓契約關係仍存在於台灣公司間,至於華泓中國公司並非不得視為台灣公司履行契約的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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