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研究-從會計揭露與評價評析
熊士林 葉美玲
資本市場全球化和財務金融創新風潮,根本改變了企業對管理認知與金融商品之評價,「風險」與「公平價值」正是此風潮中令人關注的議題。隨著政府金融政策開放與資本市場日益深化,證券商風險之範圍與複雜度隨之擴大。近二年來,主管機關加速開放證券商從事衍生性商品業務及市場積極研議金融商品創新,然而我國對金融商品認列與衡量之會計處理尚無一致性準則,使得目前對證券商從事衍生性商品之會計揭露與評價,產生財務報表一致性與比較性之問題,影響會計資訊品質,亟待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
一、研究內容重點
本研究嘗試將現行開放證券商可從事衍生性商品種類、相關法規、包括發行、避險、持有部位規定與限制、會計處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定等作一彙整,同時透過書面調查統計證券商財務報表對金融商品之揭露情形及問卷調查目前建置風險管理機制現況,了解現行證券商從事衍生性商品實際執行之問題與困難,進而提出未來適用公平價值法評價之意見及如何有效管理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建議與配套措施。
本研究共分六章,除第一章為「緒論」、第六章為「建議與結論」外,各章內容摘要敘述如下:
第二章:敘述目前開放證券商可從事之衍生性商品及其資格規定,並統計現行證券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家數。
第三章:彙整現行有關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揭露、發行、避險與持有部位之相關規定,及目前對衍生性商品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計算之規定,探討現行規範中須加以調整、強化與整合部分;再就現行衍生性商品之會計處理規範加以說明,針對會計評價方式之不一致、損益失真、交易實質認定等問題,提出證券商會計處理實務問題之評析。
第四章:經比較衍生性商品之會計評價方式、國際與美國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評價規定,進而探討證券商現行於財務報告之揭露情形,以及公平價值法適用於我國證券商等問題。
第五章:先行了解風險管理之意涵、風險之來源及證券商風險管理之現況後,嘗試提出對證券商整體風險管理機制之架構重點。
二、結論及建議事項
本研究從相關法規之制定、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計算、會計評價與揭露及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等構面作成結論,並配合上述四點結論,再從業務開放、風險量化、採行公平價值法、強化財務報表揭露水準及建立證券商整體風險管理機制等方面提出建議,並呼籲應積極從建構一個完善的評價基礎工程環境及專業人才之教育與培養著手,方能真正從根本深植風險觀念,讓風險管理成為證券商核心競爭力。謹彙整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如下:
結論:
(一)相關法規之制定落後於實務發展,待積極整合與增修
目前監管單位每於開放一項商品即訂定一套控管標準之方式,如:各市場分別使用不同之計算基礎來控管額度、不同市場及不同衍生性商品分別計算額度與部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部位與避險性商品部位控管方式與單位不同等,使得證券商無法對資金進行有效運用,以達成最佳資產配置。
現行證券自營商資金之運用,不論套利或避險目的,受限於法規未全面開放,無法充分在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進行各種交易策略,如此不但限縮證券商在人才培養與商品研發、行銷方面之發展,且對資本市場極須國際化之願景,形成阻力,此待監理單位能以市場更開放架構,從要求證券商建立一個風險管理架構與組織模式來考量,對風險作有效的衡量、評價與控制,從傳統的規範導向監理,朝向風險導向監理。同時宜依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運作之良窳,採不同差等化管理,不僅有助證券商業務多元化發展,同時未來規劃朝向投資銀行發展更具競爭力。
(二)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計算未能因應風險特性、券商經營特性,採取不同評估基準
由於金融創新與資訊技術之進步,衍生性商品研發將越來越多、越來越複雜,其中透過避險操作策略,加大資產間風險互抵的效果,故如何精確的捕捉到衍生性商品所面臨的風險,實非目前標準法所能予以估算,應鼓勵證券商自行開發風險管理系統,讓證券商透過風險衡量模型將風險與資本作有效之連結,以期做到真正風險控管的目的。
(三)會計評價不一致與揭露資訊不夠充足,產生財務報表一致性與比較性之問題,會計資訊品質有待提昇
現行證券商對金融商品採用之會計評價方式分別為成本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及公平價值法,導致下列之問題:
1.評價方式不一致,影響財務報表損益之攸關性
2.證券商對「營業證券」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之周期不一致,造成財務報表比較性之問題
3.部分被避險商品與避險工具無法於同期認列損益,影響避險效果之表達
4.尚無統一規範之避險會計,衍生更為複雜之會計處理
5.會計科目宜加以整合,財務報表透明度有待加強
(四)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尚在起步中,整體風險文化有待積極建立
經調查統計,現有21家證券商設立專責且專人負責之風險管理單位,顯示國內大型證券商身處風險之源頭,相當重視自身風險管理能力。至於部分仍僅從事現貨交易之證券自營商,及為數眾多的本土中、小型證券商,仍以傳統經紀業務為主者,這些證券商對設立獨立之風險管理單位、運用風險值(VaR)來衡量風險、建置風險管理資訊系統等,須花費大量成本建置之項目,短期內尚無迫切需要與意願;故在建立證券商整體風險管理機制上,宜是一個效率且彈性的機制,配合證券商業務多元化、國際化之需求,逐步完成建置。
建議:
(一)持續開放證券商從事衍生性商品業務│「正面表列」朝向「負面表列」
由於衍生性商品具有套利、避險及價格發現等功能,為使得市場更具效率與多樣化,主管機關宜持續開放證券商從事衍生性商品業務種類及簡化作業。92年11月21日工商時報刊載,主管機關為加速台股與國際接軌,將在現行證券法令規定,對證券商允許的經營業務範圍,由以往「正面表列」,改採「負面表列」精神,預計明(93)年元旦開始實施,此不啻是為證券市場的發展帶來一片榮景。
(二)鼓勵證券商採風險值(VaR) 之內部模型法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標準法」朝向「內部模型法」
對證券商市場風險之計算,可參採日本證券商第二次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允許市場風險就「標準法」或「內部模型法」中擇一計算,且日本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規範中對於「內部模型法」中VaR計算之「計量模型」及「參數估計」有明確規範,除此之外,可再輔以回溯測試,檢視風險值模型的有用性,並進行壓力測試,以避免風險值的模型風險,藉此彌補風險值對於風險管理機制的不足。至於信用風險衡量部分,在我國現階段不易量化信用風險情況下,仍以評定交易對手風險程度來設定風險係數,惟現階段對於證券經紀商交易對手計算基礎,採用「累計三個營業日買進成交金額加上累計二個營業日賣出成交金額」,除不符合現行交割期為券採T+1日及款項採T+2日制度,應改為「累計二個營業日買進成交金額加上累計一個營業日賣出成交金額」外,依經驗法則,對於平日受託風險較大股票之證券商,如全額交割股及受警示股票等,宜採不同風險係數予以差等化估算。
(三)證券商對「營業證券」之評價先行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歷史成本」朝向「公平價值」
公平價值提供會計最為攸關之資訊,已是歷史成本所無法替代的,國際與美國會計準則均已採用,對於我國金融商品走向以公平價值評價、揭露之路,已是必然趨勢之事。「公平價值法」應用於證券商,雖然對於現行會計處理之諸多問題得以解決,然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預定於今(92)年底公告,預計將有二年緩衝期,而目前證券商帳列「營業證券」與衍生性商品評價方式不一致問題,已嚴重影響損益認列,使得證券商從事相關業務裹足不前,除與 主管機關積極開放業務立意背道而馳,更不利資本市場長遠發展。故建議應即修訂「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先行將「營業證券」改採公平價值法,以反映證券商真實經營結果,有效提昇財務報表透明度。
(四)強化整體財務報告揭露水準,以提昇資訊透明度
鑑於證券商不僅為衍生性商品之最終使用者,亦為交易商及造市者,在各市場不斷推出衍生性商品之際,交易日趨活絡,除應落實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7號規範之揭露事項,以充分報導證券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真實情形。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實施後,對以「公平價值」入帳之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避險會計等事項,規定應依其重要類別分別揭露重要資訊,仍應要求確實揭露內容,方可提昇證券商整體財務報告資訊透明度。完善的資訊揭露除可提供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幫助監理單位有效管理證券商,更影響證券商之市場評價。
(五)建立證券商整體風險管理機制│「個別風險」朝向「整體風險」管理、「規範導向」朝向「風險導向」監理
在為數眾多的本土中、小型證券商,仍以傳統經紀或自營現貨業務為主,短期內尚無迫切需要建立整體風險管理機制,故如何監理大小不同之證券商,監理單位需要宏觀之專業人才、業者的自律精神,來建構一個良善的資本市場環境,逐步提昇證券商之競爭力,以達國際化之目的。對於證券商之監理,主管機關是朝向「風險導向監理」發展,目前正由櫃買中心負責召集,邀集證交所、期交所、及具備整體風險管理機制之證券商成立專案小組,積極訂定「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最佳實務準則」(名稱暫定),及「證券商風險管理機制評定等級標準」(名稱暫定),預定明(93)年初完成,它即是一個效率且彈性的準則,風險管理之良窳無關乎經營績效好壞,在於評估風險胃納及捕捉風險損失之精確,以及執行控管之落實與否,該準則期望提供證券商一個準據,輔佐證券商逐步建置整體風險管理機制。
(六)建構一個完善的評價基礎工程環境
我國現行尚待建構一個完善的評價基礎工程環境,包括殖利率曲線之計算,國內目前並沒有一個利率指標能橫跨長短天期而完整計算出殖利率曲線,各證券商依商品屬性,或採國際資訊社(路透社、彭博資訊社、美聯社),或採國內的CP、BA、IRS等各天期報價,莫衷一是;另我國信用評等制度尚未普及,目前受評公司僅金融機構及發行公司,不易建立信用風險中風險貼水與交易對手之相關資料等;凡此種種在衡量與評價時,需建置之市場資料,我國尚處初期摸索、建構與整合中,由於上述評價基礎工程資訊對風險衡量結果,有重大影響,有賴業者與相關單位共同積極配合完成。
(七)專業人才之教育與培養
會計方法之認列、衡量與國際接軌,及風險管理機制之建立後,真正的困難與挑戰才將開始,未來對於風險衡量、交易實質認定與公平價值評估,判斷的成份將逐漸加重,會計、審計與風險專業人員的教育訓練也必須重新定位。如加強相關科系學生對國際資本市場、金融商品及評價方面的基礎訓練,強化未來對經濟實質與公平價值之專業判斷,對於金融商品的認知和以成本基礎衡量的傳統會計觀念,均須加以重新思考。對於已在資本市場之從業人員,唯有透過在職訓練之養成,不斷充實新知,有關證照制度與強制訓練時數,不失為落實上述人才培訓之方法,可為相關主事者之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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