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9日 星期一

金融新危機

這篇是前年針對卡債問題寫的,拿出來貼,是想看看對照起前幾年的卡債,今年的我,對於流動性及資產評價問題而生的金融風暴,會有什麼看法。另外這一篇沒有發表過,就這樣。


老王

壹、金融危機的本質與定義

首先,就歷史的觀點而言,從史上最早的金融風暴—十七世紀的「鬱金香狂熱」(tulip mania )開始,十八世紀英國的「南海泡沫」、一九二九年的經濟大恐慌( Great Depression )、八九年日本金融危機( financial crisis )、九五年的墨西哥披索貶值(通貨危機; currency c risis ),或是九七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儘管在名稱上略有差異,但發生的過程,在本質上卻都是相同的—一窩蜂之「投機狂熱」( speculative mania )是促使金融風暴不斷重演的主因。

這些金融危機的發生原因,儘管因僵化的匯率制度、經濟體質的惡化、金融政策的錯誤或是金融體系的不健全等因素影響而有所不同,但其結果卻都經歷了「資產價格預期上漲心理形成,快速飆漲、形成泡沫,又快速下跌,最後破滅」的過程, 具有 Kindleberger (一九七八)所稱之「漲消模式」( Boom — BustPattern )的特徵。因此,只要自由市場存在,投資大眾這股「投機狂熱」就會產生,而金融風暴也就無從避免,直到泡沫破滅為止。  

其次,就金融危機的定義而言, 目前學界尚無定論, 但以 MIT 的克魯曼( Krugman )及哈佛的Sachs 之論述較受矚目。其中,克魯曼認為金融危機的發生,主要是由於經濟基本面的惡化,進而導致貨幣出現貶值危機。而經濟基本條件的惡化包括:經常帳逆差擴大、貿易條件惡化、實質匯率過度升值或幣值高估、企業及個人信用過度擴張、短期負債持續增加、外債佔 GDP 比重、貨幣供給額 M 2佔準備貨幣比率過高、失業人數遽增,以及貧富差距的擴大等因素。

Sachs 則認為國際資本流動不當及「自我實現」( self — fulfilling )之金融恐慌,才是造成金融危機的主因。在全球自由化的風潮下,資本的自由流動,造成一國在追求高報酬的資本流入下,產生貨幣升值、非貿易財價格飆漲的泡沫現象,而在泡沫破滅後,預期「資本外逃」( capital flight )的恐慌心理,將進一步導致「自我實現」(自己嚇自己的預期恐慌心理)之金融恐慌,造成貨幣的大幅貶值。

四大類型金融危機   
此外,若就過去歷史上所發生的金融危機加以歸納整理,大致上可將金融危機區分為四大類型:

一、經濟衰退型或經濟成長停滯型:
因股市、房地產市場投機風氣盛行,出現泡沫經濟,而在泡沫破滅後,股市、房地產崩跌,造成經濟嚴重衰退,銀行破產倒閉,信用開始緊縮,貨幣供給大幅萎縮,形成金融危機。例如一九三○年代經濟大蕭條、八九年日本金融危機。

二、外債過多型:
因對外債舉債過高,債務國片面宣佈暫緩償債或無力償還,導致金融債務危機。例如八○年代拉丁美洲外債危機、九八年俄羅斯金融危機。  

三、貨幣型:
因經濟基本面嚴重惡化,幣值高估,股市、房市重挫,資金外逃,導致貨幣大幅貶值。例如九五年墨西哥披索貶值危機、九七年亞洲金融危機。

四、本土型:
一方面因企業集團過度擴張信用,過高的財務槓桿操作,如股票質押、交叉持股等,導致面臨償債困難。另方面,因股市、房市下跌,資產縮水,股票質押比例過高,銀行呆帳大幅增加,採取信用緊縮政策,導致企業資金流動性不足的財務危機。例如我國自1998年下半年以來,亞洲金融風暴觸發本土型金融風暴,繼而引發台灣許多上市櫃公司浮現財務危機,諸如東隆五金、安峰鋼鐵、國揚、新巨群、廣三、東帝士、尖美、長億….等知名公司皆相繼告急,重大財金問題亦如地雷般引爆。

貳、我國過往之經驗
由於我國於1980年代之後金融自由化、國際化措施,使企業增加其他融資手段,融資銀行對企業之經營影響力減弱,企業多從事與本業無關之房地產等投資,後因房地產等價格下跌而形成呆帳。呆帳增加,甚至資產價值低於負債額,有超額債務,金融機構經營於是出現破綻。但因為金融機構倒閉不像一般企業,即使只有一家銀行倒閉,它將影響金融體制增加不信任感,會有擠兌情形,而且也可能波及其他經營健全的金融機構,存款大量流失,金融機構會陷入流動性危機中,金融機構倒閉,也會影響企業之正常融資,發生企業資金周轉困難之情形。而且金融機構時常透過票據市場等融通資金,某一家金融機構經營發生破綻也會使資金之融通變得困難。況且,金融機構經營惡化,為了達成自有資本規定,也必需限制對企業之融資,造成金融機構為避免進入風暴所產生之「惜貸」現象,對整體經濟也有負面影響。

因此在面臨國內前幾年所產生本土型金融風暴,以及企業倒閉違約事件。造成投資人重大的損失,也連帶的對往來的銀行產生巨額的呆帳,因而銀行的債權無法回收,進而造成存戶對銀行的信心不足,甚至有恐慌性擠兌的風潮,對整個銀行體系產生龐大的流動性風險及骨牌效應的危機上。當時民進黨政府進行一連串的金融改革措施: 在改善銀行及基層金融體質、有效健全資本市場結構、強化金融監理三大方向上採取諸如將民國90年訂為「金融改革元年」,並於當年6月通過了「金融六法」,接著於91年8月提出「二五八」金融改革的目標:在二年內將逾放比率降到5%以下,將資本適足率提高至8%以上。據金管會資料顯示於92年的12月就將逾放比率降為4.33%,資本適足率提高至8%以上,提前完成「二五八金改」的目標。民進黨政府並在93年10月20日「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會議」,正式宣布「第二階段金融改革」的目標:要於94年底,促成至少3家金融機構的市占率達到10%以上、官股銀行減半成為6家。同時,於95年底,將金控的家數減半,且至少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上市。「第二階段金融改革」將加速落實「公營銀行民營化」,並透過同業或異業的合併,成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機構,為打造台灣成為「區域金融服務與資產管理中心」的目標而邁進。

而當時銀行業者自救方面,鑑於當時銀行多半著重於企業金融之授信,對於消費金融端並不重視,因此在為有效解決當時銀行獲利欠佳逾放不斷上昇的困境下,台灣的金融界轉向發展消費金融業務。

台灣第一張由萬泰銀行引進的商品George&Mary現金卡於一九九九年誕生,萬泰董事長許勝發經由一張「喬治&瑪莉」卡徹底改變萬泰銀行的命運,萬泰股價由最低價民國八十九年的每股不及三元,漲 升至前年的每股高達二十五元,創下少見的股價大漲八倍奇蹟。

在萬泰銀行之後,由於十八到二十%的循環利率,每年約有一千四百到一千六百億元的利益,各家銀行缺乏發展新產品能力下,造成各家銀行爭相搶奪這個市場,現金卡成了銀行必備工具,據統計每年為了鼓勵借錢的促銷廣告就有八億元以上。在未經償債能力徵信的過程而力惑消費者下,十年來負債總額以近十倍的速度成長,在密集的廣告、緊迫盯人的辦卡據點、業務員個人業績壓力衝刺下,過去三年消金業務每年以十六%的高速成長。後進的台新銀行更積極,去年一年更衝剌出了接近四百六十億元以上的現金卡放款量,在現金卡客戶增加有限下,許多業者都經由調高借款人的借款額度,持續創造現金卡放款額度大增的假象。也因此埋下了目前消金風暴的危機。這批在信用層次具有相當瑕疪,必須以高利率借款的客戶,過度「借錢便利」的惡果在去年第三季終於全面浮現,大筆的呆帳露出,包括玉山金控及國泰世華銀行幾乎全面停辦現金卡業務。所謂借錢便利的神話徹底解體。

參、目前的問題
據金管會統計信用卡目前發行的總量,達到四千五百萬張,真正有效的大概是兩千四百五十萬張,現金卡發卡量是五百六十萬張,但是真正有動用的是三百六十五萬張,在這兩個卡加起來,包括現金卡、無擔保的信用貸款,把它加一加、把它歸戶,大概將近一千萬人,有雙卡、或者還有信用借款的。關於無擔保的信用借款,目前總放款量大概是八千多億。屬於現金卡、或者信用卡、或者無擔保信用放款,超過三個月沒有繳,就是已經造成逾放,列入催收的卡爆族約有四十萬人,平均這些卡債部分大概是六十萬塊。另外無擔保的信用放款,列為逾期放款的平均每筆金額約八十幾萬,而八千多億的放款,大概占全台灣銀行放款的5%,消金雖然占的比重不是高,但根據荷銀證券的報告,佔台灣二十%人口的最低所得群,每個月收入的一半要支付卡債,因為所影響的為一般廣大社會群眾,的確造成很多的社會問題。

而當「卡奴」的問題被提出時,許多人質疑這是個人理財不善、拜金主義的問題,然而,如果注意到南韓金融風暴就是由信用卡危機引爆的,就會瞭解銀行競相衝刺消費性金融業務,毫不考慮信用與還款能力的後果。相信大家如果注意到每天有多少人因為被逼債走上絕路,父母帶著子女到處躲避暴力討債,導致中輟生增加,就會明白鼓勵過度消費、借貸的社會成本有多高。

據目前估計因為金管會一連串之協助銀行度過消金風暴之軟著陸措施,未來幾年將有三、四百萬人無法再從銀行取得授信,將使消費貸款減少二、三千億元。而目前民間消費佔我國GDP約60%至70%,消金業務也佔38%,此政策將對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產生負面影響,甚至有金融風暴的危機。以香港和韓國過去的經驗觀之,兩國在銀行緊縮消費信用後,當年的GDP成長率均比預期少一半。
事實上如前所述金融風暴以後,為了打消呆帳、降低逾放比,政府取消金融營業稅,幫助銀行清除一.四兆元的金融壞帳,銀行遂有充裕資金放款,並收取十八至二十%的高利,當借款收不回來時,銀行可以將這些不良債權以十至二十%的價格轉賣給AMC(資產管理公司),以打消呆帳,使帳面好看,而有些AMC再轉包給民間「討債公司」,也形成諸多不當催討的行徑。萬一真的銀行撐不下去,還有政府的「金融重建基金」可以保住銀行不會倒。因而目前整個經濟體系,是建立在個人可以不負責任借貸、銀行可以不負責任放款的惡性消費循環中。

前者是缺乏「個人破產」制度,後者是金融制度設計出問題,加上我國尚未有「債務催收行為法」的立法,不能有效規範債權人的催收行為,許多卡債者常受到脅迫、辱罵、恐嚇、施暴,甚至對其親友、雇主加以騷擾。處理債務也消耗沈重的司法成本,台灣地方法院目前每個月處理的案件當中,與消金債務相關的案件躍居前三名。

肆、解決之道
事實上如上所述,目前金融機構在進行債務重整的一項障礙為進行資產保全及打消消金呆帳過程中對資本的侵蝕,此對急欲挹注資本、進行增資的後段班金融業而言,自然不願積極推動債務重整工作。消金債務重整的另一阻力來源為債務人取得新貸款新利率不易,此更使得待重整之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因此,政府應擴大提供金融機構第二類資本 (tier two capital)方式,促使金融機構更主動地進行債務重整工作,在授信風險考量上斟酌提供新的貸款,使債務人獲得金融支撐力量,俾對經濟復甦有所貢獻。而在具體方案上,政府應藉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或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等相關類似機構,在金融機構提出提出原始借款合約及與債務人達成之債務重整計畫書,經法院或類似法院之中立機構同意後後,比照九二一震災專案貸款方式,由信保基金專案承保後,得以專案向金融重建基金方式提高第二類資本申請。惟基於道德風險之考量應限定每家金融機構最多可取得第二類資本融資的數額。

另一方面為了拯救卡奴以及減少呆帳的損失,多家銀行同意透過債權協商的機制提供有心還款的債務人另一個處理債務的機會,雖然銀行的立意雖好,但由於目前申請案件眾多且審核過程較為繁複,因此自行找銀行協商卡債的成功機率不到20%,值得一題的是進入協商的債務人在六個月內會在聯徵中心註記 ,在此時間內債務人不但無法申辦新卡及貸款也無法使用信用卡,對於習慣以債養債的人而言是個極大的難關。因此適度降低協商機制進入之門檻標準恐有必要。

最後要協助卡奴走過生命黑暗期,首先必須做教育工作:透過座談、營隊方式,讓卡債族認知高利率和複利滾動的可怕,更要瞭解「信用」的重要性。然後,成立律師團,協助卡債族集體協商。並推動立法,訂定「債務清理法」,比照日本、香港將個人破產納入,讓過度、過重的債務人有「重新再起」的機會;仿效美、日,訂定「債務催收行為法」,防止暴力脅迫,逼死債務人的討債方式。此外,還應體檢借貸程序,要求銀行落實徵信、審核還款能力,提高最低還款金額、嚴禁浮濫發卡。

單純設定利差上限為10%,使銀行獲利縮水,只好提高相關費用並減少原有福利,不利「所有」持卡人。讓70%正常還款者分攤另外30%卡債族的負擔,有失公允。而惠譽信評亦表示,設定利差上限危及金融安定將考慮調降台灣國家主權評等,如此連帶影響國內所有金融機構和企業的評等,不利於籌資。對於整體金融秩序亦無幫助。

伍、營業稅不應再調降
最後在短期內銀行因消金風暴所產生逾放比增高,基本上不應該再次成為調降營業稅的理由,因為這麼做將對銀行增高逾放比率的行為產生變相鼓勵作用。之前,國內金融機構受到金融危機影響,財政部為了協助部分體質不良的金融業者擺脫經營困境,將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並規定所有金融機構必須把降低稅率所獲得的盈餘,用來打消呆帳,以降低逾放比率。當時這項政策,曾經獲得多數輿論支持。但是,當時基於整體經濟後果的權宜考量,不宜再度實施;否則,金融業不免一再以逾放比率偏高為由,要求政府減稅,其他產業有樣學樣,豈不變成經營愈差的產業,得到的減稅利益愈多,終將使租稅制度對企業形成反淘汰的效果。

陸、關於企業重整問題
此外關於債務重整上就企業債務重整問題上,亦應加速推動企業民營化及進行各項金融與民間企業債務重整計畫外,必須加強企業財務重整、財務報表透明化及企業監控 (Corporate Governance)工作,法院於審理重整計畫過程中應明確要求,裁汰出售虧損部門提高流動資金、引進外資併購注入企業生機;同時,在企業再造及結構改革方面,在判斷重整案件是否可行問題上,應由相關主管機關產業公會協助認定,重整計畫執行者是否調整經營策略,專注核心成長部門,不可再過度舉債,以免將企業推向危險地步,而推動企業機能再造,並積極進行組織變革,才能提高企業因應危機之能力。基於企業再造為景氣強勁復甦之必要條件,相信在公司舊債務去化加快、新債務增加趨緩之情形下,未來重整企業及金融機構之體質方可逐漸改善。

柒、結論
銀行體質改善之道而言,主要包括降低銀行營運風險及提高銀行獲利能力兩項重點。眾所周知,我國銀行消費金融部分預計未來平均逾期放款比率(包括觀察逾放款在內)將介於百分之五到十上下。此表示銀行每貸放一百元就可能出現五到十元之壞帳。面對放款風險日增,銀行為求自保,一方面降低貸款意願,另一方面不願調降放款利率,以維護放款風險成本提高所形成之成本額外負擔。因此若逾期放款遲遲不加以解決,不但銀行放款日漸萎縮,而且銀行貸款利率呈現僵化現象將難化解。

事實上,逾期放款比率高掛固然是形成銀行貸款利率僵固原因,然而更重要的原因則是銀行結構性問題造成的。一般而言,我國銀行主要業務及獲利來源為傳統之存款收受及貸款投資兩項業務。因此存款及放款利差為銀行主要利潤來源,約佔各銀行收入八成以上。儘管國內銀行家數高達五十三家,然而大家似乎都有默契,每次央行降息時,銀行總是調降存款利率以擴大利差。因此所謂銀行過度競爭似乎與利差擴大形成矛盾現象。不過如果觀察銀行其業務之手續費之惡性競爭,則可以部份說明上述銀行過度競爭現象。

因此為降低逾期放款比率及防止銀行過度競爭,一方面要求銀行以自有資金打消呆帳外,另一方面對於無力打消呆帳之銀行,強制以累積之公積金及自有資本打消逾期放款及呆帳。若資本適足率因此過低而無法以增資補足時,政府應強制其它銀行合併。事實上,政府都可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其次,為提高銀行獲利能力,金融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應積極開放新種銀行業務及鼓勵銀行創新,俾強化銀行競爭力。基本上,政府應積極主動配合銀行開發新種業務,秉持積極開放、嚴格監理之原則,才能解決當前銀行經營困境。由於我國銀行間同質性太高,銀行家數過多,而金融主管機關限制過於嚴苛,以致形成銀行僅靠存放款利差為主要收入來源,銀行業缺乏活潑生機。有鑑於此,政府應儘速開放銀行海外乃至於大陸投資設立分行,並且放寬國際資本移動限制,允許國內資金可以透過各種基金自由投資海外及大陸等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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