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歷史共業 政客共犯
2008-04-25 18:48:35【聯合報╱張升星/法官】
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無罪定讞,最高法院在總統就職前完成這份判決,恐怕還是會被政客解讀為司法體系也在附和「馬上就會好」的風潮?判決雖然確定,但是綜觀本案各審判決理由,仍然會有不得已於言者的感慨!
本案二審判決認定馬英九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亦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以領據支領之特別費均已全數「因公支出」,並無「不法 所得」等理由判決馬英九無罪。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並未就上述「不法意圖」、「詐術」等法律要件之認事用法具體指摘,而僅就特別費之法律性質多所爭執,因此 認為檢察官上訴不合法而駁回。
此外最高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明確界定特別費並非「特別酬庸」或「薪資補貼」,這個見解有別於一、二審所採取「實質補貼」的認定,其立論基礎是「預算法」及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既有的法律規範,因此否定特別費係屬「實質補貼」的行政慣例。就法言法,這個見解當然有其立論基礎,不過就像Holmes大法官的 名言:「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邏輯嚴密的演繹推理,如果違逆現實生活的經驗法則,法官就會被嘲諷為不食人間煙火的酷吏。
固然最高法院認為關於「實質補貼」的錯誤見解,並不會影響馬英九無罪的結論,但是司法實務的經驗告訴我們,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其他繫屬中的特別費案件,恐怕被告都得證明其以領據具領的特別費業已全數「因公支出」,否則陳瑞仁檢察官「血流成河」的警語即將成真!
毋庸諱言,特別費的司法訴訟是因政治鬥爭而起,而政治鬥爭應該也不會因為本案判決確定而告終止。本案摻雜政治與司法的糾纏固然屬實,但是對照官場的無奈冷血與無情鬥爭,更是讓人不寒而慄。
例如明知台北地檢署和台南地檢署對特別費的法律見解南轅北轍,但是檢察總長仍然宥於政治風向的考慮,無法貫徹檢察一體的功能而錯失統一見解的機會;蘇貞昌主張「歷史共業」所提出的修法建議,在黨內初選的壓力下,則被謝系立委解讀為替馬英九解套的奧步!
真正令人不忍的則是余文,余文因為使用「不實發票」申領特別費而被認定偽造文書,並且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從法律構成要件來看,法院判決確屬有據,但是 如果連朝野政客都已相沿成習,認為特別費屬於薪資補貼」而自由支用,如今卻因秘書並未核實報支反被論罪科刑,甚至欲求緩刑而不可得,實在讓人一掬同情之 淚。
本案二審理由認為余文「擔任公務員多年,但因循苟且,未能恪遵法令規定,長期多次以非實際用於公務之單據報銷,影響社會對公務員之觀瞻,惟姑念被告係圖個人作業方便,非圖不法利益,情節非重,犯罪後復坦承部分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尚佳暨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等語,我真心認為政客才是共犯,可是 現在卻由欠缺政治奧援的常任文官來承擔歷史共業,夫復何言?今天,希望大家晚上都能睡得安穩!
那夜,我睡不安穩
2008/04/28 07:33:44聯合報╱周盈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台北市)
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維持二審無罪之判決,馬英九因此得以清白之身榮登大位。在此同時,當初負責統籌辦理馬英九市長單據特別費核銷業務之秘書處科員余文,也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
在聞悉余文判刑確定那天深夜睡前,身為該案件之二審受命法官,對自己殫精竭慮所為之判決獲得上級審維持,並無絲毫欣喜之感,倒是憶起在該案最後審理期日,當審判長訊問「量刑範圍」之意見時,余文聞言忽然自席位跳起,全身顫抖,語帶結巴,驚慌恐懼地懇求庭上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之場景,雖遞嬗多日,猶然歷歷在目,讓我身同感受,徹夜睡不安穩。
基於職業道德與職務倫理之要求,本人本不應就承辦此案之審理細節或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書外另公開多所置喙。但若就於審理過程中所見法律疏漏提出拙見,若可發揮些微補偏救弊之功能,則願甘冒大不韙野人獻曝。
在輿論爭相提出大赦、特赦、修法等建議,思索為仍身陷特別費泥沼之諸多政治天王解套熱潮下,廿五日獨見張升星法官菩薩低眉,投書「特別費歷史共業,政客共犯」一文,為「欲求緩刑而不可得」之余文,深掬同情淚,並稱「真心認為政客才是共犯,可是現在卻由欠缺政治奧援的常任文官來承擔歷史共業,夫復何言?今天,希望大家晚上都能睡得安穩」云云。張法官文中所示之悲願聖慈,相較於目前官場現實與鬥爭無情,可謂空谷足音。
既然余文犯罪情節非重,且犯罪後態度良好,何以欲求緩刑而不可得?如細心閱覽二審判決理由欄最後一段,即可清楚其中「眉角」,竟是檢方當初就余文另於判決附表三所示日期,以他人發票五張核銷市長單據特別費所涉偽造文書罪及準瀆職罪等犯行,漏未提起公訴;且該漏未起訴部分與業經判處有罪部分,並不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法院自無法一併論究,尚待日後檢察官另行分案起訴。余文因此喪失一併定應執行刑並宣告緩刑之契機。
又余文就該尚待分案起訴部分之犯行,已自白不諱,並因事證明確,其旋將再遭受判刑,應無疑義。再徵以該部分犯行之法定刑度,余文日後將遭受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且其因已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依法五年內將不得再受緩刑之宣告。基此,該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部分,當初縱經宣告緩刑,然因其旋將再遭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依法勢將遭撤銷緩刑宣告之命運。
行筆至此,設問若哪一夜您思及被告是否可邀享緩刑宣告之寬典,竟然不是依憑其具體之犯罪情狀或日後是否有再犯之可能等節,而是繫於被告個人毫無操控決定之因素(諸如檢方一併起訴或分開起訴,法院同時判刑或分開判刑,乃至審理速度之快慢等等),您還睡得安穩嗎?
謹藉此議題,建議有方深入研究是否應修改目前之緩刑及定應執行刑制度,賦予日後就數個分別判刑確定案件負責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於定應執行刑之際,得有酌情宣告緩刑之權限?以匡不正。善哉!
中國時報社論----哀余文
2008-05-02 08:34:21
中國時報二日社論指出,馬英九特別費案中的小配角余文於四月廿四日判刑定讞,即將入獄服刑。在談余文案之前,先讓我們回顧一段整整卅二年前的往事。
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廿三日夜間,位於台北市民生西路的杏花閣酒家發生一起凶殺案。當天酒客為了酒女「貴妃」出場而發生流血衝突,導致三人受重傷。斯時也,闖禍鬧事的都是有頭有臉的人物與黑道分子,警方也只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後來在輿論壓力與議會質詢之下,治安機關才開始「依法偵辦」。但令人驚訝的是,幾位肇事的、開槍的、耍刀的都還沒事,酒女貴妃卻因先前一件妨礙家庭之事遭通緝在案,而被立刻逮捕、發監執行。當時,本報感慨黑道肇事分子之揚長法外,「唯有一個貴妃,手到擒來納諸狴犴,不費吹灰之力」,而寫成「哀貴妃」之著名社論,嗟嘆台灣社會對弱勢者之踐踏欺凌、不公不義。
卅二年後的今天,我們非常遺憾,經過改編的欺凌弱勢劇本又再次上演。此次的被欺凌者不是風塵酒女,而是公務機關中職等不高、負責黏貼發票報帳的小官余文。四月廿四日,當馬英九特別費案三審無罪定讞之時,也同時確定了余文「偽造文書」罪之一年有期徒刑。余文因此不但判刑確定,即將發監執行,而且數十年公務員退休俸也告泡湯,可能家人生計都成問題。今日之余文固非卅二年前的貴妃,兩人涉案情節也有相當差異,但以社會公平的角度觀之,恐怕都是社會弱勢淪為強者之間鬥爭祭品的典型,令人不勝唏噓。
余文之所以涉案,當然是因馬英九特別費案而起。記得兩年前,因為立委、媒體、與官邸舊識李慧芬等人的檢舉,而使陳水扁總統國務機要費的假發票事件受到偵查。事後,綠營立委基於政治鬥爭之所需,也開始質疑馬英九任台北市長時之特別費使用。檢察官侯寬仁等依此檢舉而發動了大規模的偵查,遍查馬英九市長八年任內之發票,而意外發現余文在特別費事件中的案外案。在此同時,藍軍也開火還擊,檢舉了綠軍天王蘇貞昌、謝長廷、游錫?、呂秀蓮的特別費案,又另外牽拖出翁岳生、陳唐山、許陽明等政壇大人物的案子。這樣大規模藍綠政治人物的火併,較之當年杏花閣喋血,戲劇張力毫不遜色。
令人感慨的是,政壇一大群天王大哥之間以司法公權力相互駁火,彼此迄今都毫髮無傷,卻只有旁邊提皮包的小配角余文一年徒刑定讞,這算是什麼司法正義?所有大哥的特別費案,似乎只有馬英九一人八年來的發票被從頭到尾的調查,這又算是什麼法律平等?同樣是拿假發票報帳,余文已經三審確定,即將入獄服刑,而其他會計人員卻可以「依職權不起訴」,這又算是哪一門子的公平?有些藍綠大哥用假發票報帳套現金,而余文只是「用大金額發票換小金額發票」圖個疏懶;為什麼撈現金A錢的人沒事、圖個方便的人就得坐牢?偽造文書罪的成立皆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但余文既未貪汙,究竟他損害了誰的重大利益,竟然得判上一年徒刑?
當然,余文有做錯事;偽造文書就是偽造文書,依法論法,絕對是件值得譴責之事;當年杏花閣的貴妃妨礙家庭,當然也有可議之處。然而令我們感慨扼腕的,不在於藍綠政治大哥之間互揭瘡疤、互掀黑底的醜態,而在於整個司法制度對市井小民的不假辭色、與其對政治大員的虛偽無能。我們的特偵組完全不敢對有權有勢的政治大哥動一根寒毛,卻是將職等卑微的小吏輕鬆下獄。檢察官偵辦馬英九以外的特別費案顧忌甚多,正如同當年的執法者,「其始也疏、其動也緩、其搏擊也有氣無力」。到現在,即使是遭到起訴的政壇大哥大姐,都還在辯稱特別費是「歷史共業」、是制度殺人,意圖為自己的貪婪開脫,卻不曾體諒那些經手發票、行將入獄的小吏。這樣的對比諷刺,還不令人作嘔嗎?
卅二年前本報社論最後寫道,「這一大串的震動人心事件,都只以一個在猙獰的拳頭下痛苦過的女孩依法入獄為其高潮。這是多麼不相稱的事。」如今,我們將「女孩」改為「余文」,將「拳頭」改為「司法」,描述依舊,情境卻更是令人憤慨。
余文,余文,何其不幸!
余文未緩刑 法部:非檢方漏未起訴
中國時報 / 黃錦嵐/台北報導 2008/05/03
余文,只是馬英九特別費案中的小人物,但他被判刑一年,未獲緩刑,卻成為近日媒體關注焦點,不僅高院承審法官周盈文公開撰文,說明未宣告緩刑的因由,連法務部昨日也跳出來說明,與周盈文隔空打對台! 馬英九特別費案,最高法院四月廿四日判決定讞,余文未獲緩刑,隨即引起熱烈討論,為他抱不平的聲音此起彼落。
為此,高院承審法官周盈文於四月廿八日即撰文「那夜,我睡不著!」投書聯合報,文中提到「高院判決附表三所示日期,以他人發票五張核銷市長單據特別費所涉偽造文書及準瀆職罪等犯行,漏未提起公訴…」。
據此,本報昨日以「哀余文」為題發表社論,對余文境遇深表同情;聯合報昨日也在「黑白集」專欄中發表評論。
法部昨晚為回應周盈文法官與聯合報專欄所指「檢察官漏未起訴…」一節,特地發表說明,澄清周法官所指,實乃誤會。
法務部指出,周法官所指部分,檢察官在起訴余文的事實欄中已有敘明,一審認定該部分已經起訴,且判決有罪,高院認未起訴,致未予審判,這是不同法官認定歧異,並非檢察官漏未起訴。
法務部強調,案件之事實是否已經起訴,應以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所記載的事實為認定基準,並非以所犯法條罪名為依據,法官也不受檢察官起訴法條的拘束。
法務部認為,法官應針對已起訴並判決有罪的本案事實,審酌是否予緩刑,不應探究未經起訴之事實是否構成犯罪,及預測會獲至何種刑度判決,更不能以此部分事實日後可能之有罪判決會撤銷本案的緩刑宣告,作為審酌余文應否緩刑的理由。
誰關心余文? 自由廣場2008/04/27
特別費案三審無罪定讞,馬英九上任前完全解套,但一個「槓上開花」的小公務員,卻因此必需入獄服刑,而且斷送了公職生涯,但沒有多少人關心像他這樣一個小人物的命運。
馬英九無罪的兩大支柱,一是沒有犯意,二是未納為私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衡量,余文沒有因此而獲取任何利益,主觀上當然不具犯意;以大額代小額發票核銷,只要數額沒有短差,也不具貪污或圖利的要件,但卻因「登載不實」而觸犯了偽造文書罪,遭判刑一年不可謂之不重。在藍綠以貪腐互控的毀滅戰役中,余文成了陣亡的第一個小兵,慘遭池魚之殃。余文被判有罪,莫非是司法良心的另一種自我救贖?
最高法院趕在馬英九就職前宣判他的特別費案無罪定讞。雖然認定特別費不是給首長的實質補貼,等於否定了高等法院無罪判決的理由,卻仍然以檢方「僅僅就首長特別費的性質作爭執,很空泛指摘違法,所以導出原判決違法,究竟原判的事實認定,檢方都沒有做具體主張,因此我們認為檢察官的上訴是違法的。」
我不是法律人,老實說我看得霧煞煞。最高法院的英明法官們,原判決不就是立基於特別費屬於實質補貼,所以認定馬英九不違法嗎?既然你們已經認定特別費不是實質補貼,必須「因公」支出,那麼馬英九拿特別費買早餐吃、為女兒付在美國刷信用卡的帳單,這些難道都是因公支出?
我不才,每年也有少少的二、三萬元特別費可支用;明天我就追隨偉大領袖總統馬公的腳步,拿老婆的信用卡帳單給主計核銷,希望你們也能赦我無罪。(作者為公務員)
最高院:余文另涉偽文 應偵處
2008.05.06
馬英九的祕書余文被判刑一年,未獲緩刑定讞,輿情同情聲浪高漲,法務部更與高院承審法官周盈文隔空打筆仗。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昨日指出,外界未詳研判決書,多有誤會,事實上余文另涉有偽造文書及準瀆職犯行,檢察官漏未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處。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則表示,待案卷發回地檢署後,再研究法律適用的問題。
檢方的堅持,上周五透過法務部公開發表說明,形成了法務部為了具體個案的審判,與高院法官大打對台的罕見現象。
最高法院承審法官說,上述檢察官漏未起訴,應另行分案偵處部分,是高院判決書中所認定,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時隻字未提,並未予指摘爭執,自是認同該項認定,如今案已定讞,自應依法另行分案偵處。
馬英九特別費案,高院於去年十二月廿七日宣判,最高法院於四月廿四日判決定讞。但輿情關注焦點都在馬英九,對於余文,只注意他未獲緩刑,但為何未予緩刑?涉案詳情如何?罕見媒體詳細報導,評議者更是莫知所以。
為此,高院承審法官周盈文特地於上周一公開撰文「那夜,我睡不著!」,引述高院判決書,說明余文另有「以他人發票五張核銷市長單據特別費,涉及偽造文書及準瀆職罪等犯行,檢察官漏未提起公訴,…」。
事實上,在高院判決書中,論述篇幅比周盈文引述的還多。簡言之,高院認定,余文自九十年一月迄九十一年一月,以他人的發票五張核銷市長特別費單據核銷部分,與他被論罪的兩部分事實,或犯罪手段不同,或犯罪時間相隔逾一年,均難認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既然未經起訴,法院當然不能審判,應由檢察官另案起訴、審判。
余文成馬英九代罪羔羊?馬辦:余文情況跟馬完全不同
2008/04/25
準總統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已經無罪定讞,不過當時擔任馬英九秘書的余文,卻因為收集假發票報帳而被判刑,引起民進黨批評,余文成了馬英九代罪羔羊。對於余文的情況,馬蕭辦公室發言人羅智強25日表示,過去他們已經講得很清楚,余文主要因為發票便宜行事,跟馬英九的狀況完全不同。羅智強:『余文先生這部分主要因為發票便宜行事的結果,那麼跟所謂馬英九被起訴狀況完全不相同。至於馬英九先生被起訴的事實部分 經過三審的審判我想已經給了明確的答案 當然民進黨這邊怎樣講,我們沒有特別的回應。』
另外羅智強也表示,台灣是權力分立的國家,司法對特別費案已經做出判決。不過馬英九在特別費的審判過程中,都相當關心余文的情形。
馬英九特別費案96年2月13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 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 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9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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