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0日 星期日

商事法研究期末報告

根據Anupindi&Bassok的說法,供應鍊管理是針對包括公司供應商、製造商、配送商以及顧客的網絡進行物料流、資訊流及金流有關的管理 。也就是說,供應鏈管理是利用一連串有效率的方法,來整合供應商、製造商、配送、倉儲與零售商,使得商品可以正確的數量生產,並在正確的時間配送到正確的地點。為的就是一個令顧客滿意的服務水準,使得整體系統成本最小化 。但因為在時間上以及空間上的複雜度、產品生命週期短且種類繁多以及追求各自最佳化之多個決策者的存在,這些因素可以說是使得供應鍊網絡的管理行程一大挑戰。基本上供應鍊管理探討的議題應包括:產品或流程設計、生產、第三方物流和外包、供應商契約、誘因與績效測量、多位置之存貨協調等。其中關於分析供應鍊契約面相上的相關議題討論,是本學期商事法專題研究的重心,也因此,以下僅就各主講者的報告內容、聽完後之心得及會後讀書報告做出總和性說明。

一般來說在契約分析上,實務工作者都認為,需要說明某特定契約內容下之決策者的最佳政策以及該政策的意涵為何?什麼樣內容契約應該被訂定以及為何設計這樣的契約?根據Anupindi&Bassok的說法認為,一個基本的供應鍊契約基本上包括 :
1.契約有效期間
2.訂價:所有和財務相關的資訊,包括購買價格、賣斷後買者可退回所購買商品的數量、供應商提供給買方之持有成本補助、及缺貨處罰等。
3.訂購週期:詳係指出購買者的下單頻率
4.數量承諾:買方所做的數量承諾可以根據不同的訂單、面對的需求或供應商的產能情況而有所不同,又可概分成總最少數量承諾和定期承諾
5.彈性:可調整訂單的頻率和強度
6.運送承諾:此係指對於物料運送過程中所做的承諾
7.品質:詳指不良率、可接受的規格
8.資訊分享:這部分指的是買方和供應商的資訊流,需詳係指明何種類型的資訊需要被分享,以達成利潤及危險共同體的緊密結合。

從這八大類的要素觀察,我們先回到契約或者我們更精確的說供應商契約的本質,容我先引用Tsay的觀點,他是提醒了我們在供應商的交易模式中,無論是供應商、製造商、配送商乃至於顧客,他們所關心的重點包括了以下四大構面 1.風險分攤2.通路協調3.長期伙伴關係4.確立雙方權利義務。在這四大構面上,我們可以說,供應商、製造商、配送商以及顧客,都是期待藉由契約的約束達到各自利潤分配的最佳化或次佳化、避免雙邊道德風險及自利行為,使投資及消費水準可以重新回到社會最適境界 。在這一連串商業交易的賽局中,白紙黑字的契約條款成為雙方乃至於多方交易的共識決。

舉例來說,何以在銷售季節開始前,供應商與零售商,需先透過提供合適的資訊和激勵措施來訂定契約,以尋求雙方協調,增加銷售通路效率,企圖創造出零售商、供應商以及整體供應鏈三贏的局面 ?一般來說,在供應鏈活動中,當市場需求具不確定性時,必定存在存貨的風險。在供應商與零售商買賣關係中,零售商為避免存貨風險,使得訂購量無法真正反映市場需求,因而可能降低零售商本身、供應商以及整體供應鏈三方面利潤效率。在此背景下,藉由契約的方式,來達成一定程度的風險分擔與利潤分享,產生許多不同類型供應鏈契約,如批發價契約、買回契約、盈收分享契約和訂購量契約等。這些契約類型都是一種危險責任的分攤與利潤的共享分配。因此,在討論供應鍊契約的問題上,仔細瞭解商事交易行為的本質,以及因此交易行為所建構的網絡效應,相信是一個需要值得關注的面相。

在交易行為本質探討上,根據法經濟學大師 Williamson的見解認為:對於發生於財貨交換雙方的交易行為,交易成本經濟學提供最完整的分析架構,在交易成本理論的觀點,不確定性、資產專屬性和交易頻率決定控管形式的交易條件,而市場價格機制與層級機制,則為構成交易控管結構的基礎。因此,控制機制本身,代表相互協調的形式,也就是調適、誘因的使用及控制工具的組合。把治理交易控管邏輯,套用到發生網絡組織的交易行為時,則單一交易分析單位與純經濟理性思考,並無法完全解釋混合特質的組織形式 。

在網絡效應理論中,Jones, Hesterly and Borgstti採用網路鑲嵌觀點,提出了多重交易條件的互動,會導致結構鑲嵌及社會控制機制的使用,藉以建立網絡控管模式。在此架構下,社會機制的使用是為了形成協調與保護的作用,用以解決網絡交易的各種問題 。

總言之,交易成本理論是以經濟取向的觀點,分析單一交易的控管形式,由不同經濟控制機制的組成,形成組織的控管制度。並藉以定義組織的疆界,網絡控管觀點則以探討多重交易條件的互動,會形成網絡結構的鑲嵌效果,進而影響社會控制機制的採用。綜合這兩種理論的論點,基本的觀念架構都是以交易條件做為控制機制的決定因素。所不同的是,交易成本以經濟理性觀點分析,單一交易條件對經濟控制機制的影響。網絡理論則以集體互動分析一組交易條件的互動,對社會控制機制的影響。對於交易行為所採用的控制機制類型,交易成本探討經濟取向的價格與層級控制機制。網絡理論則探討社會取向接近限制、總體文化、集體制裁、聲譽控制機制 。

或許大家會問,何以要將交易行為本質與網絡效應理論,納入在眾多供應商契約關係中加以分析探討,我想可以應該可以從這樣的觀點導入思考,一般大抵都認為有限責任制是商事交易制度上最偉大的發明,因為其有效的分散風險促進投資,在現代化國際交易日漸發達,組織分工日益精細的現代的交易,在面對不可知的風險上,利用各種有限責任的公司制度切割風險成為顯學。但不停的分割過後,在風險與利潤是相對的情況下,由於商事交易的本質在追求最大利潤,並非單純僅以風險規避為唯一考量,也因此,在全然按照傳統上交易模式逐漸趨向微利,又法學上責任法制的不斷擴張其影響範圍的結果,在產業分工的思考上,供應鍊交易就此而生。

事實上,我們如果從整個供應鍊環境交易的本質,乃至於整合目的來看:供應鍊的生產綜效,事實上是為了讓供應鍊的生產效率趨近於一整合公司,但在風險切割導引下所創造出的,分散式的生產系統中,由於各個節點本身都是一個營利主體,無可避免的都必須賺取報酬,以致於無法如整合公司般能以犧牲某些節點利益,來完成整體利益最大的規劃。這也是供應鍊交易模式和在集團企業內觀察所謂由集團內部供應鍊上最大的不同點。這樣的觀察區分點,事實上也必須影響到現在台灣法制上對於契約乃至於組織法制的影響。簡言之,無論是從公司法制上的有限責任體系再構成及關係企業範圍之認定、公平法上對於水平及垂直結合乃至於之認定實質控制力之認定、證券交易或者銀行法制上關係人交易認定之範圍,乃至於刑法上關於詐欺、背信等商事犯罪構成要件等等,都會受此衝擊,究竟一個想要進行商事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在面對如此詭譎多變國際經貿環境中,應採取何種角度、何種決策模式及以追尋誰的利益做出發,方符合現代法律意義上的經營判斷法則標準。供應鍊交易模式對於法律學界的衝擊,絕對不單純只是契約法上的影響,在公司為一系列契約組合體的假設前提下,供應鍊契約所引發的賽局討論,正重新解構及建構我們的法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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