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台灣多能獨步於全球之外
老王
國際組織去函金管會
2009-08-12 工商時報 【陳碧芬/台北報導】
即將推出的境外結構型商品的管理新法與作業細則,被國際組織認為「脫離國際原則」,昨(11)日由聯合商會委員會正式去函金管會、金融總會,籲請監理機關立法保護投資人權益時,也應注意市場參與者的生存空間。
該會此舉是代表外國金融機構,以實際行動促請台灣金融監理機構,在規劃連動債恢復上架之前,多增加一些思考的時間。
聯合商會委員會(Joint Association Committee, JAC)主席海爾斯(Timothy Hailes)昨天具名發出信函,給金總秘書長李銀櫃,同步送進金管會,代表1,200多個零售端、商品設計和發行機構等的國際金融業,促請台灣對零售結構型商品市場的正軌發展。
聯合商會委員會過去2年來,曾向新加坡金融監理機構和香港證監會等,提交草擬行業行為準則,並適當時機協調對監管動議的回復。
此抗議信函提出3大重點:其一,草案中多處要求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在編製中文產品說明書中,應記載商品風險程度的規定,背離國際原則,相關的商品風險評價(risk rating)屬於投資者認知的範圍,法律用字稱為「投資者適合度事宜」,應當屬銷售機構的責任,不能歸為發行機構的責任。
海爾斯且強調,目前沒有哪個國家、地區能要求「結構型商品發行人」對商品風險程度進行評等,即使國際3大評等機構也不願意參與研擬。
其次JAC指出,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不應就其不可控制的事項承擔責任。市場人士表示,目前實施細則中許多規定,都傾向要發行機構真實完整地作出保證,實際上卻已涉及業者的商業機密,才會造成如此反彈。
最後,零售端相關公會擬訂書面契約範本時,依JAC原則和國際公認標準,應徵詢商品發行機構的意見,以擬定一份兼顧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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