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如何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2009-07-28 工商時報 【本報訊】
行政院責成金管會研究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此乃汲取金融風暴之教訓後,所當進行的必要改革。
上一輩的人,家庭儲蓄不是存放郵局,就是跟會。約定俗成的民間標會規則,就是那一代人所須知道的全部「金融知識」。上一輩的人也都嚐過「金融危機」的苦頭:會頭倒會,就是幾十個家庭的「金融風暴」。而父執輩們沒被倒過會的可能不多,但是被倒會的家庭,通常責罵的是可惡的會頭,從沒聽說過有誰去怪標會規則沒講清楚。
這一代的人不同,家庭儲蓄不是買基金、買股票,就是聽銀行理專的建議作「財富管理」。深奧難懂的金融商品,大家手中握了一堆。金融海嘯來襲後,華爾街的會頭倒會,被倒會的人既怪會頭,也怪連動債的規則沒講清楚,於是聚眾包圍陳冲主委的住所,要金管會負責叫國內的銷售銀行賠錢。時代真的變了!
時代巨輪一直向前滾,金融商品的品項增生、金融知識的內涵膨脹、金融風險的幅度擴張,投資理財的慾望也愈來愈強,所以金融管制的思維必須更新。此後,金融消費者若因不瞭解商品、不具備金融知識,無知曝險所導致的損失,責任通通歸金融管制者承擔,這是趨勢,莫可奈何。所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普及金融知識,已成為舉世金融改革的重要一環。
國內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並不完整,對於「集中市場交易」的投資人,保護機制是存在的;對於「非集中市場交易」的投資人,保護機制則欠完善。其中,「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是一部針對在集中市場交易的證券與期貨投資人,所設計的保護法。而且此法的加強版即將於8月1日上路,屆時保護機構(如「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將擁有更強的仲裁求償權,能以更低的團體訴訟費,為投資人討回公道。
反觀「非集中市場交易」的金融商品,複雜者如結構型商品(連動債),單純者如房貸、保單、信用卡等,凡有消費糾紛,政府機關如金管會、公平會與消保會都能處理,民間團體如消基會、銀行公會 都願意主持公道,但是沒有一個機構能夠全程為委屈的消費者爭取權益。
例如,在金管會銀行局的網站上,即高懸下述敬告申訴者的文字:「為在最短時間內解決您的消費糾紛,建議您可以採取以下的步驟:一、先向往來金融機構申訴;二、如果未獲合理解決,您可以向銀行公會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三、如果仍未獲解決,您可以向銀行局提出申訴」。緊接著,銀行局聲明:「本局的權責在調查金融機構是否違反金融法規,以及依法處理違反規定的金融機構。銀行局無法為您討回金錢損失,或命令金融機構賠錢、調降利息、減免貸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這是實話實說,金管會並沒有卸責。所以,真正的問題出在台灣還沒完善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機制如何建立?首先,先進國家似無指定金融監理機關兼辦消保業務的範例。金管會是管制機關,同時身負發展金融的重責大任,如果介入消費糾紛之調處,公正性與立場難免受到質疑。這次對連動債糾紛的評議,即是明例。所以,金管會可以是消費者保護機制的設計者與參與者,卻不宜主管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業務。
其次,英美等國均在金融監理單位之外,另立保護機構。美國在今年6月所發表的金融改革白皮書中,即明確表示將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EPA)。而英國2001年的「金融服務市場法」則明文規定政府應於金融服務管理局(FSA)之外,獨立設置「金融申訴服務組織」(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imited,簡稱FOS),職司消費爭端之調解和仲裁。
第三,設置獨立的保護機構,並不表示政府的相關部會從此可以清心納涼,袖手旁觀金融消保事務。相反地,美國的金改白皮書即表示另一個更高層次的跨部會組織「金融消費者保護協調委員會」(Financial Consumer Coordinating Council)將同時誕生。此一委員會,每季必須開會一次,每半年必須提出修法意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聯邦交易委員會(FTC)、司法部(DOJ),以及新成立的CEPA。
準此,如果國內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英美之制度與藍圖足堪參考。由金管會、消保會、公平會,以及法務部合組協調委員會,下設獨立的財團法人組織,職司金融知識普及,以及金融消費糾紛的調處和仲裁。這一步並不難,而且越快跨出去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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