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聰富 政大法學評論
美國人的見解,
排除法
誠信原則非屬明確清楚的概念,探討誠信原則,通常並非探討其本身的意義,而係探求法官何時得排除當事人特定之行為,易言之誠信原則本身並無一般性意義存在,而係作為排除不誠信的方法
適用誠信原則時應從法律文字開始,次應探求法律規定之目的,在第三階段,法院應接受判決先例,並指出其法律上理由而加以類推適用。第四階段則為綜合法律規定、判決先例涵攝至個案中分析其所蘊含之價值,而認定行為人是否不誠信。
重新獲取放棄機會說(基於經濟效益理論所建構)
傳統違約觀念重在他方當事人利益之保護
傳統違約觀念應在現今社會納入成本考量,任何契約之訂立相對的即是代表締約當事人,放棄將同樣品質數量之物品尋求其他交易機會換取其他對價,亦即交易機會之放棄即締約之經濟成本。違約的意義即是代表重新獲取原已放棄機會。亦即權利人拒絕履行契約之預期成本
符合誠信原則即是指:權利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其目的符合締約時,他方當事人之合理期待。亦即當事人所獲取之機會是締約時所保留之機會。而非重新獲取原已放棄機會
誠信原則重在權利人放棄之機會,以及權利人行使之權利是否具備正當化事由。
權利人之行為目的,以及該行為目的是否符合當事人之合理期待。
符合當事人之合理期待即屬合乎誠信原則,重新獲取原已放棄機會即屬違反誠信原則。
需注意美國法上對於種族事件及勞工事件不一定贊同經濟分析觀點。
英國法強調不確定的市場需要確定的權利,法律不保護契約當事人,契約當事人應自己尋求保護
德國法強調權利義務之社會性
誠信原則對於成文法之貢獻在於法院的基於公平正義概念隨時調整私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誠信原則屬於開放性概念,目前尚難尋求統一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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