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9日 星期日

消保會擬增訂罰鍰 促企業使用定型化契約

這是件有趣的新聞
標準版的定型化契約是一種行政指導吧
用一個行政指導的規範
要求破壞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然後只要求在消保法中明定
主管機關還是消保會
那負責產業發展的經濟部都不會有聲音的???
這樣通得過違憲審查??

還蠻好奇
消保會是想幹麻的

老王

消保會擬增訂罰鍰 促企業使用定型化契約
2009-04-19 中國時報 【中央社】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表示,行政院通過其研擬的修正草案,於消保法第五十六條之一增訂罰鍰,並可連續罰,以落實企業經營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使用定型化契約,保障消費權。

 消保會指出,消保會研擬的「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4月16日已獲行政院院會通過,主要修正重點為研擬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內容。

 消保會說明,增訂消保法第五十六條之一全文為,「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消保會強調,由於現行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並無行政罰配套,因此難以貫徹施行;為使企業經營者遵守公告事項,賦予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三項進行查核後,有執法依據,因而增訂上述條文。

 消保會提醒業者,目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計有「預售屋買賣」、「生前契約」、「線上遊戲」、「路外停車場」等29種;呼籲業者在修法完成後,須依法使用定型化契約,以免觸法受罰。9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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