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5日 星期六

老爸棄家28年 法官:女兒有責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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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棄家28年 法官:女兒有責養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劉星君/屏東縣報導】
2009.04.26 03:28 am

屏東縣六十二歲鄭姓男子離家廿八年,棄妻小不顧,又與人同居生子。最近他以年老患病為由,要求與元配生的四名女兒給付扶養費,法院判決女兒們每月應各給付三千元;她們不服,痛訴「有這樣的父親嗎?」要再上訴。

兩個月前,鄭姓男子以年紀大了、患有糖尿病、沒有謀生能力為由,向法院請求四名女兒每月各給他四千七百九十二元。

他的四名女兒則說,父親廿八年前離家,她們與母親相依為命,「經歷的痛苦,不是三言兩語可道盡」;讀小學時,跟著母親找父親要生活費,遭到毆打,迄今無法忘記。

她們說,八年前,鄭與同居人生下一子,「如今父親以傳宗接代名義,請求扶養費,剝奪姊妹辛苦賺來的微薄薪資,令我們心寒」;而姊妹各自婚嫁後,家裡剩下母親,母親曾央求父親返家同住,父親卻冷冷的說「回去要做什麼?」讓她們無法原諒父親。

父親後來三天兩頭向她們要錢,她們儘量滿足他的要求,父親卻不顧她們生活困難,認為「妳們不好過,那是妳們的事情」;母親覺得不能再原諒父親,去年六月與父親離婚。

她們說,她們一直為父親繳納農保保費,未來年滿六十五歲,每月可以領取六千元津貼,足以維持他基本生活;「我們一個月賺二萬多元,還要養小孩、母親,已很吃力,那有多餘的錢扶養父親?」

法院是依屏東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一萬四千二百卅六元,並審酌原告年齡等狀況,以每月一萬二千元扶養費為適當,判決四個女兒到原告死亡日止,須按月各給付三千元。

【2009/04/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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