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9日 星期日

出售NPL損失 須一次認列

政策是好
但在這節骨眼實施
就是笨
老王

出售NPL損失 須一次認列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03.30 03:29 am



立法院財委會今(30)日將審查金融機構合併法,取消金融機構出售不良資產(NPL)損失可以分五年認列的規定。一旦修法通過,金融機構出售不良資產損失,必須一次認列,不能分年攤提,勢必讓銀行的盈餘表現縮水。

在修法前,為使資訊更加透明化,金管會上周要求銀行須按季揭露未攤銷的出售NPL損失金額,讓投資人瞭解銀行真實的財務狀況。

多年前為鼓勵銀行處分不良資產,加速打銷呆帳,主管機關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明訂,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的損失,可以在五年內認列損失。不過,這項作法不符國際會計準則,金管會決定修法取消。

但金管會提出的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遲遲未能在立法院完成立法,為讓資訊更加透明化,金管會上周發函修正「銀行應按季公布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規定」,在銀行按季揭露的項目中增列,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及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金額兩大項。

金管會官員表示,目前年報已有出售NPL未攤銷的損失金額,但為讓投資人即時掌握資訊,讓銀行財務更加透明化,要求銀行在每一季揭露這項數字。

金管會官員指出,會計上如果要用遞延損失的概念,除非未來可以產生收益。但出售不良債權的損失,未來不可能產生收益,因此,過去採用五年攤提不良債權的銀行業者,在財報上會計師都是簽「保留意見」。

雖然會計師會出具意見,但對一般投資人來說,不見得會看得這麼仔細,意義不大,應該趕快修法取消這項規定。

【2009/03/3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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