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澤鑑,民法總則
民法第148條的規範意義及適用關係
現行法說明
1.權利行使限制的發展,由權利惡用的禁止移向權利濫用(權利不當使用)的禁止
2.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其判斷基準係由行為人主觀意思的認定移向客觀的利益衡量。
3.誠實信用原則的使用,係由債權的行使及債務的履行擴大及於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成為一般法律原則。
4.民法第148條的修正,使全力行使具有社會化的內涵、倫理的性質及客觀的判斷標準。有無權利濫用,應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實際上多由當事人主張,而由法院審究之。
適用關係
民法第148條第1項為權利濫用的禁止並區分,違反公共利益、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兩種類型。
第2項為誠信原則,適用上會發生重疊
在具體的個案上,權利的行使同時違反公共利益,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及違背誠實信用方法,原則上固得選擇適用之。
但在方法論上則應先適用權利濫用的次級規範,避免直接訴諸有帝王條款之稱的誠實信用原則。
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權利,不限
行使,包括訴訟行為,行使權利旨在維護自己權益的正當行為者,法所不禁。
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不應採主觀說,不能單依權利人主觀意思為斷。
應採71台上737判例利益衡量說
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定之。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
強調私權的公共性
所謂公共利益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利益之通稱,包括國家社會與個人,乃促進國家社會生存發展不可欠缺的合理秩序,應於個案就權利人的行為客觀的加以判斷。
利用公共利益作為控制私權行使的手段,應慎重避免濫用的理由有三
1.私權的行使違反公共利益,多屬間接,應嚴格認定
2.最高法院採利益衡量的標準,判斷權利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本含有公共利益的考量
3.因公共利益限制私權的行使,影響個人權益至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
誠信原則
此為具有倫理價值的法律原則
具備三種規範功能
1.補充功能:形成法律關係(尤其是債之關係)之主給付義務的內容,創設與給付具有關連的從義務,及避免使他方當事人權益不受侵害的保護義務。
2.調整功能:情事變更原則
3.限制及內容控制
要件
需當事人兼有一定的特別關係,所謂權利,係指基於此種特別關係所生的權利及法律地位,除請求權、形成權外,尚包括抗辯權
權利的行使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應客觀審酌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主觀意思雖應斟酌,但有無故意過失在所不論。
違反誠信原則的權利濫用可分為
1.個別的權利濫用
2.制度性的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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