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寰宇法務》買連動債 應受特別保障?

寰宇法務》買連動債 應受特別保障?

【經濟日報╱■陳維鈞】
2009.02.16 09:38 am


陳維鈞
經濟日報/提供
近日許多投資人以其因購買雷曼發行或保證之連動債而損失慘重,要求主管機關維護其權益,主管機關乃有修法、「呼籲」銀行和解等措施。本文感興趣的是,主管機關之作為是否妥適?

不少投資人認為自己係直接交易連動債,進而指責銀行違反銷售限制而要求銀行應就此項違規事由對其負賠償責任。然銀行實際上係以特定金錢信託,由投資人移轉一定金額予銀行,並由銀行以自己名義投資連動債,其法律架構與基金相去不遠,如果基金因股市下跌而市值減少以致基金投資人慘遭套牢,難道基金投資人也可以要求投信公司負賠償責任?

實務上一般投資人最常主張其係聽信理專推銷而投資該項產品,然而在股票或基金交易上,許多證券或基金投資人不也常聽信部份營業員或金融從業人員推薦而購買某檔股票或基金?在這情形下,如有賺錢,大家和樂融融,如不幸虧錢,主管機關則常在心有不甘的投資人檢舉下,經過查證而依法處罰相關人員與金融機構,並不介入雙方民事糾紛而要求金融機構賠償。

然而在這起連動債事件中,主管機關除修法外,竟進一步,由官員出面「要求」、「呼籲」銀行與投資人和解,甚至以金檢結果與將來訴訟之鑑定意見相脅,兩相對照,連動債投資人顯然受到特殊待遇,此對於一般證券、基金投資人顯然不公,其正當性有待商榷。

在我國法令架構下,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為投資人投資連動債,係納入信託法令規範,因此,如銀行依法招攬業務並盡告知義務,即不得指責其違法而要求負賠償責任,況且損害賠償法則強調損害與行為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如損害與行為間之因果關係不相當(該行為並不當然導致損害發生),則行為人仍不負賠償之責,正如同被歹徒用菜刀砍傷,不能因為凶器是菜刀而找賣菜刀的負責。

同理,銀行理專向投資人推銷信託商品固係投資人交易原因之一,但即使投資人買進該信託商品,亦不致當然受有損害,因投資人仍得依約回贖,而回贖時如連動債市價較高,投資人尚可小賺一筆,故二者間欠缺相當性。

實際上,任何投資都有風險,正如同買賣股票,賺賠主要取決於公司財業務狀況,如雷曼公司未因市場景氣不佳而聲請破產,其連動債之價值應不致受影響,投資人即不致因連動債跌價而間接受有損害,因此,與投資人所受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者,應係雷曼公司破產,而非理專之推銷行為。

近年由於金融業務與財務工程的蓬勃發展,以致於傳統上各項業務間的區別漸趨模糊,法令規範也日趨不足,如何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適當規範各項金融商品,或在法律規範不足下推動修法,應係主管機關努力的重點。 至於人民間因金融交易衍生的私權紛爭,則應由雙方循法定紛爭解決機制,在既有民事規範下處理。

在連動債事件中,主管機關頻以放話與行政指導方式介入人民私權紛爭,甚至擬制定新法令追溯處理現有紛爭,此應非法治國家所樂見。(作者是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

【2009/02/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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