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4日 星期三

公司解散、清算之法定程序及相關應行程序

今天被問了一個清算
那就簡單整理一下吧

老王

獨 資

如果是獨資商號要辦理解散,由於並不適用公司法的適用,只要需申請歇業登記就可以了。


合 夥

如果是合夥組織或商號要辦理解散,雖不適用公司法,但仍然有民法及商業登記法的適用,如果要解散,則必須符合民法第692條所規定的解散原因,選任清算人後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返還合夥的出資,若還有剩餘的時候,再進行賸餘財產的分配。另外,和獨資一樣,仍必須在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


公 司

就公司法來說,一家公司要正式結束營業時,要經過「解散、清算」的程序,這是一般公司要關門時,資產還大於負債可能採用的程序。

所謂的「解散」,就是指將公司的法人格加以消滅,公司法中規範的四種公司類型(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公司解散的時候,應該在解散開始後的15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解散的公司,除了是因為合併、分割或破產的事由解散外,不論是基於股東自行決意的「意定解散」,或者是發生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應該解散,都應該踐行「清算」程序。

至於「清算」程序在清算人就任後就開始,清算人必須依法律規定先了結公司業務後,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再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才可以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清算程序完結後,清算人尚須於15日內造具表冊送交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公司解散、清算之法定程序及相關應行程序

公司結束之程序

(一)解散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股東會2/3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公開發行1/2出席,2/3以上同意) ,並選任清算人。(公316)
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

(二)註銷營業登記: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15日內向稅捐處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三)稅務申報:
薪資及各類扣繳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
申報當期營業稅。
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73台財稅55300)

(四)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解散日即為清算人就任日,就任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83,334;經58;商3808)

(五)清算程序
清算人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股東會十日前送交監察人審查,經股東會承認(注意通知之動作及期限) 後,向法院聲報。(公326)
清算人就任後公告三次,並通知 (雙掛號) 債權人,催告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連續三天公告)(公327)
申報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清償。(公328)
資產不足清償宣告破產。(公89)
公司經破產宣告、即不適用清算程序,無需辦理清算申報,如有繼續經營或處分財產收入,亦免報結算申報,但如有剩餘資產分派股東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76台財稅7563117)
剩餘財產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東,資產分派超過股本時,仍應按股利辦理扣繳。(公330)
股票通知收回註銷。(經66商05244)

(六)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各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聲報法院。(公33-1)

(七)清算申報: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但公司組織未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應向法院申請展期。 (73.台財稅55300)

依照法律(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之規定,以上(一)至(七)之程序均應辦理,法人資格始歸於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始完全終止。

『停 業』
當事業主決定要將事業作結束時,往往是因為面臨到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已經無法平一己之力解決,將事業先作個重整或停業,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選擇。一般來說,事業主決定退場時可能要面臨下面幾個狀況:一個是財務或債務的處理(必要時甚至需要申請破產),一個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資產也需要作移轉的處分。

*商 號

如果是商號要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也應該在停業前辦理停業登記,在要復業前辦理復業登記。但已經依照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的時候,不在此限。停業期間,除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最長不可以超過一年。


*公 司

依規定,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時,就應該在停業前申請停業登記,之前如要復業,就應該在復業前辦理復業登記,但如果有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的時候,就不受限制。另外,每次辦理停業的期間最長是一年,而且次數不受限制,如果停業後有需要繼續停業一個月以上者,可不用每次先辦理復業登記後再續辦停業,但應該在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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