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6日 星期六

飛利浦跟國稅局之戰

目前進行中的一個有趣大案

台積電的大股東飛利浦去年出售歷年股票股利
稅務問題分兩部份
1.超過面值部份出售屬於證交稅(免稅)
2.外商投資依我國稅法領取股利須繳20%但可以依促產條例緩課(目前已修法)即於出售時才課稅
3.中荷之間於2001年簽訂租稅協定其中第10條規定雙方對於股票股利的稅負不得超過10%

本案出售標的為84~87歷年股利此時所應適用稅負為
1.20%(國稅局)...緩課仍代表適用簽訂協定前之稅負
2.10%(飛利浦)...應以出售時認定
兩者相差3.58E

去想想後面的道理還蠻有趣的

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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