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日 星期五

責任法理

昨天旁聽了陳忠五老師的侵權責任體系

大抵上老師是這樣分類的

民事責任從刑事責任轉出
民事責任可分成
1.預防
2.損賠
(1)債務不履行
(2)侵權責任
目前國內採取二元論為通說

大陸民法將侵權責任編定成編不向我國只是債篇下的一個目

要注意如果採取二元論時
雙邊交錯適用的問題
重疊部分如何解釋跟適用
也就是到底是契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的探討
也是本學期的重心

預防功能強調
在這面相上老師用了18,19,767,962說明這部分有規定不完整
例如這些條文的法律效果為何
時效計算是否皆為125

那18,19,767,962本質上屬於哪一種責任體系
是侵權還是契約責任還是第3種法定責任

如果是第3種的話
那他的法律效果為何

還有
老師主張契約自由原則應該加以適度限制
公權力部門應該要基於政策上因素介入

陳自強老師主張請求權基礎理論不一定正確
他跟王文宇老師的看法一樣
認為民事法上之法在私法自治的狀態下
法律應該是指契約上之法並非民法債各上個個法條的準用或類推
應該以契約作為解釋的基礎
又拿工程契約來說
陳忠五老師只有部分認同
舉出像BB,BC,BC等商業模式類型
應該有不一樣的標準進行處理
國家公權力可加以介入

跟老師的爭辯

一如多話愛發問的老王
課堂上提出
向家福跟愛之味是BB模式
誰是強者誰是弱者
公權力該衡平對待誰
欠幾千萬的借款人要保護還是有眾多存款人的銀行需要保護BC模式

企業經營者如果無法照契約評估法律風險
請問成本是多少
可否計算

契約上先契約或所謂附隨義務群的發展
以及其中關於侵權行為中權利範圍的擴大
是否可能造成
企業經營環境的不穩定

學說上如果這些一系列的答案都是肯定時
又缺乏適當責任保險制度的轉嫁
那恐怕無法經商

老師只明確指出
關於人身部分的保護義務他十分堅持
其他未有明確的答案

應該大抵就這樣

留下一堆思考的地方

以後慢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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