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0日 星期五

合作金庫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經營策略暨作業準則

合作金庫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經營策略暨作業準則

八十六年四月十日合金總外字第0七六一一九號函訂定

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合金總外字第0九八六六號函修正

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一屆第一四四次常務董事會修正通過

94年4月22日第2 屆第64 次常務董事會修正通過

94年12月30日第2屆第 99 次常務董事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行為使財務部、國外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暨國外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承作單位)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所遵循,並加強風險管理,俾符合本行穩健經營之理念,特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之「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等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 Products),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其交易型態,包括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交換(Swaps)、金融選擇權(Financial Options)、其他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組合等。

第 二 章 經 營 策 略、業 務 原 則 與 方 針

第三條:本行為順應金融國際化趨勢,應採穩健經營策略,擇定具比較利益項目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以使業務多元化,達到分散風險目的,並藉參與國際金融業務,擴大經營基礎。

第四條:本行辦理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遵循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實務原則及本行內部訂定之政策與程序。

第五條: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依循瞭解風險、估算風險、監控風險之程序及成本效益觀念,審慎考量,且須事先建置明確的作業程序及風險控管措施。

第六條: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操作原則之擬定,應依次考慮下列因素,俾在有效風險控管下,逐漸爭取資產與盈餘上之進展:

一、資金安全性。

二、資金收益性。

三、資金流動性。



第七條:本行若以最終使用者(End-user)身分自行從事買賣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以避險(Hedge)為主、交易(Trading)為次,即主要在增加資產之避險功能,次而創造金融交易之操作利潤。若屬與顧客承作之交易,應盡風險告知之義務,並評估及控管其可能違約之風險,以避免糾紛或損失。



第 三 章 內 部 控 制

第八條:凡為規避資產或負債之市場或信用等財務風險,得運用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進行避險操作,其額度以不超過被避險標的契約金額或名目本金部位為原則,授權承作單位主管核定。

與顧客之交易,其即於市場拋補或軋平交易者,授權承作單位交易部門主管核定。

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交易對象之選擇、交易對象額度、各級人員授權額度及停損限額等,並應依本行「辦理外匯資金操作暨國際金融業務權限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期限以不超過一年以上為原則,惟避險性操作、與顧客交易暨因而所產生之部位操作,或因商品交易特性,不受此限。

第十條:為避免流動性風險,應儘量在集中市場交易,若買賣店頭市場(Over-the-Counter,簡稱OTC)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該商品之變現性,且各項金融商品交易之交易類別、交易對象及交割日期應適當配置,避免過度集中。交割前亦應注意交易對象之履約能力有無產生變化,以便及時因應。

第十一條:基於穩健原則,各承作單位辦理衍生性商品業務之人員應具專業能力,其專業資格條件、訓練及考評制度另訂之。

第十二條:各承作單位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遵守本準則相關規定,並審慎注意該項交易之合法性、交易對象行為能力之適切性、往返文件格式之有效性及交易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與交易對象簽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如ISDA Master Agreement及其Schedule等,授權各承作單位主管辦理,惟適用多分行條款(Multibranch Parties)之ISDA契約僅得由財務部代表簽署。簽約時,應注意契約內容是否符合主管機關及本行相關規定,謹慎辦理。簽約後,應將該契約報送財務部陳報本行風險管理主管備查。



第 四 章 風 險 管 理

第十三條:本行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管理辦法另訂之,其內容應包括風險管理政策、風險容忍度、業務承作限額、交易風險之辨識、衡量、監控及報告等程序暨市場、信用、流動性、作業及法律等風險之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本行開辦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由財務部與國外部依業務職掌,擬具營業計畫書報請董事會審議,前開營業計畫書應就商品之介紹與性質、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辦理部門及內部組織分工、風險管理措施、內部控制、內部稽核、會計處理及報表揭露方式、相關法規遵循及所須法律文件等詳予敍明,並先會請稽核、資訊、風險管理與法務部門,作適切之審查。

各承作單位以最終使用者(End-user)身分自行從事買賣衍生性金融商品者,應於初次辦理時,評估其風險與效益並依本行「辦理外匯資金操作暨國際金融業務權限準則」呈報核定層級核可後方得進行交易。

第十五條:為加強監督管理,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指定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副總經理一人,擔任全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風險管理主管。各承作單位亦應由單位主管或其指派之副理或非從事交易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之人員擔任風險管理人員,負責該單位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風險辨識、衡量、監督與控制。



第 五 章 定 期評 估

第十六條:為及時反應市場行情、控制風險,各承作單位應視持有交易性部位多寡與市場變動情形,採即時或依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若為本身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並製作評估報表。另每月應將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量及損益金額作成月報表。

各承作單位應將前項評估報表及月報表,送單位主管指派之副理核閱。並將每週之交易性部位評估報表,避險性交易部位評估報表及月報表,報送財務部彙整並核轉風險管理主管核閱。

第十七條:風險管理主管如認為前條之書面報告有異常情形時,應即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第 六 章 業 務 流 程

第十八條:各承作單位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由交易部門負責交易,交易後之覆核、確認、交割、帳務處理、報表製作、檔案保管及追蹤等工作,則由交割部門及會計人員分別辦理。交易與交割或會計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九條:為確保買賣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作業安全,財務部與國外部應依業務職掌擬訂全行相關作業規定,包括相關人員之工作職掌、交易流程、交易確認方式、作業瑕疵處理、損益評估方法、會計處理及各項管理表報填列等項目,呈報總經理核定。

第二十條: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若屬對客戶之交易,前條相關作業規定應包括下列對客戶權益之保護事項:

一、 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程序:包括確實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需求及承擔潛在虧損的能力等特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商品之適當性。

二、 交付商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程序:開始交易前應指派專人針對交易契約內容、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程序向客戶進行解說,對機構投資人以外之銷售對象,並應由客戶聲明本行已派專人解說,且在各項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上具簽確認。





第 七 章 內 部 稽 核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稽核室除每年應對各承作單位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業務檢查外,應再從中選擇一家承作單位,辦理一次以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專案檢查。另為督促所列檢查缺失事項之改善,應不定期辦理追蹤檢查。對於缺失未見改善或發現有異常情形時,應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為加強稽核管理功能,各承作單位每半年應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選定項目自行查核一次。此自行查核工作底稿由稽核室負責擬訂,並應定期檢討工作底稿內查核項日,機動增刪.以符實際。



第 八 章 會 計 處 理

第二十三條:各承作單位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依商品特性及一般會計原則作會計處理。訂約時應以契約名目本金作成備忘分錄,並於交易結清時,沖銷原備忘分錄。

第二十四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於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訂條件時,始適用避險會計,其主要原則包括於避險開始應以正式書面文件載明風險管理目標、避險策略、避險工具、被避險項目、風險種類與如何評估避險有效性等,並應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避險有效性,確定該避險為高度有效。

第二十五條:各承作單位應將所敘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依商品類別定期提出未軋平部位金額、所涉及之信用及市場風險、所產生之現金需求及就該部位之損益認列方式等資料函報財務部彙整後,送由會計室於財務報表本身或附註欄辦理揭露。



第 九 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為因應國際金融環境的變遷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快速發展,財務部應就本行相關規定是否合宜,隨時注意評估檢討。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本行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暨國際金融慣例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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