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想該把這篇放上來被批評了
哈
關於不良債權處理制度的分析
一、前言
從歷史的角度上來看,自從有了貨幣的借貸,銀行這一機制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就已經產生了。但現代銀行的產生卻是較為近代的事情,其產生的標誌之一就是現代會計制度的建立。其中有關於銀行會計制度呆帳提存準備制度的建立暗示著我們不良貸款是不可避免的存在著和存在下去的,無論我們的借款人是有意抑或無意。
筆者向來不以為不良貸款是什麼可怕的事物,前提是只要將逾放比控制在可以容忍的範圍之內。它畢竟是與貸款業務相伴而生的。缺少了它,反而讓人懷疑信貸業務這一整體的真實性。在今年發生卡債風暴之後,目前依據財政部對於整體銀行逾期放款之統計數字,加計近幾年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金額二者合計,整體不良貸款占總資產比例如此之高,確是到了一個十分危險的境地,也促使今年下半年金融業者在面臨明年所需實施的新巴塞爾協定中,面臨需要快速增資的壓力。據筆者統計,台灣的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占總資產的4.72%左右 ,根據資產管理業者評估每年新增之不良債權金額約為2000至3000億元 。事實上,若包括借新還舊,關係人放款及依金管會所規定之免列報逾放辦法所規定之展期貸款亦加入合計,雖上開舉措很大程度上維繫著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正常。但從單純不良貸款的觀點來看,前開百分比這些數字具有更高的可能性合理的存在著。
二、不良貸款的影響
情勢變化既已到了如此惡劣的境地,那麼無論我們對之加以何種嚴重影響的分析似乎也不為過。首先,倘若我們以20%作為不良貸款占資產比例的數字依據,那麼可以知道銀行實際可以動用的資產僅為原資產的80%,再依照《銀行法》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之規定其可以動用的資金實在有限。這實際上就導致了銀行資金周轉速度放慢,其營業能力也就不可避免的下降。其次,由於銀行業者與企業之間並未建立起有效的信譽機制,往往依靠本身徵信人員進行風險評估後逕為貸放工作,銀行對於貸給企業款項收回的控制能力並不強,所以事實上企業將貸款的風險轉移給了銀行。但銀行只是起到了一個信用仲介的職能,它以負債業務集中社會上的閒散資金,轉而以資產業務加以運用,溝通資金供求,而它本身並沒有很大的承擔風險的能力。因此作為銀行來講,它只能將這種貸款的風險外部化,從而分散給廣大的儲戶,這確實是制度上一個無法克服的缺陷。
倘若在這時候,人們由於銀行盈利能力的下降而只能得到過低的存款利率,但同時人們認識到這過低的利率與他們所承擔的風險不成正比而對銀行採取不信任的態度時候,擠兌的現象便會發生。那麼,可以想像的是銀行顯然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應付如此眾多的提款者,支付危機不可避免的發生了,一場全國性的金融危機也極有可能 接踵而來。當然,我們的央行顯然不會如此放任金融危機的發生,這也是很多人對不良貸款情形估計較為樂觀的原因。但事實上,作為央行為維護我國的金融市場的 穩定,換言之,是為了維護銀行業者的生存,最簡單和有效的方法就是非經濟的發行貨幣,其結果我們也是可想而知的了。
無論是以“貨幣派”還是以“物價派”的角度來加以分析,通貨膨脹都是會不可避免的發生了。那麼,通貨膨脹對我們的影響究竟會有多大,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對誰的影響會更大一些呢?前 一個問題似乎並不容易回答,我們須以考慮的是物價水準的漲幅,或言之,是通貨膨脹率。而通貨膨脹率歸根到底與央行非經濟發行的貨幣量有著直接的關係,而央行非經濟發行的貨幣量是我們所不能準確預測的。而就第二個問題而言,似乎便是簡單明瞭的了,首當其衝的當屬個人。因為在國家、企業和個人之中,個人的資產結構相比較而言是最為單一的了,個人手中持有的貨幣量是最多的,而可以保值的動產、不動產相對較少。在三者之中,最為弱勢的一個卻受到最大的衝擊,這顯然 又會與社會的安定牽扯到一起。
當然,這僅僅是從理論上加以分析,存在若干假設的前提,但我們也確實可以從中看到不良貸款影響的嚴重性,認識到我們對其加以整治的必要性。
三、不良貸款的產生
從前幾年的金融風暴觀察可知,不良貸款的成因顯然是多種的,從授信所需的5P原則來看包括:
1、借款戶(People) 因經營不善而導致無力償還。這一種情況相對來說應該是較為正常的,因為無論在銀行發展的任何一個發展階段都是有可能發生的
2.資金用途(Purpose)不知去向
3.企業還款來源(Payment)不明確
4.債權保障(Protection)有瑕疵
5.授信前景展望 (Perspective)不良。
若再加計當時金融監理失當的人謀不臧因素。我們不難看到,大批的垃圾貸款湧入了當時商業銀行內也造成逾期放款數字的節節高升。以上僅僅是我認為不良貸款的成因之中的六種,掛一漏萬。但就我個人認為,前述六種不良貸款的成因是最為主要的,由它所導致的不良貸款,也是我們在處理不良貸款任務中所應該加之以著力的地方。既已明確了我們應當努力調整的著力點,那麼我們以下的討論到了核心的解決方法的問題。
四、理論研究與現行制度分析
目前處理不良債權的方式跟理論大體有下列幾種方式
(一)依靠政府財政填補不良貸款
此一理論的具體執行方式有:
1.成立國家級不良債權收買機構如中國大陸
2.調降金融營業税率
3.成立金融重建基金(即RTC)進行金融業重建 。
但是,將此理論放諸現實社會實踐結果發現,其可行性似乎大打折扣。其一,基於租稅正義及國家資源有效分配的前提下,在面對國營銀行民營化及資本市場全球化浪潮挑戰上,政府不可能對單一特定行業毫無限制的進行財政補貼。其二,如果完全由政府填補,將無可避免的引發“道德危機”, 一個方面,銀行業者為了能夠從中獲得營業利益,將不會鼓勵借款人去歸還貸款,另一方面借款人因不用歸還貸款所產生的利益,遠較合法經營業者為高,將變相鼓勵不勞而獲之心態產生。
(二) 銀行自身進行以債作股
雖然銀行手中存有大量的不良貸款,但這也確實使它獲得了對企業的債權。如果單純的依靠企業來歸還貸款,這債權實現的可能性極小。作為銀行來講, 將這債權轉化為對企業的股權,從而使銀行取得對企業經營管理的控制權,以此來改善企業的生產能力,這對銀行合理的處理不良貸款來說不失為一個好的方法。
但這一理論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遇到了巨大的障礙。我國現行銀行法第七四條 有關商業銀行之規定:基本上是限制銀行不得對企業進行直接投資,這確實是一個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何況事實上,銀行法的這一條規定的用意是十分有利於公眾的,限制銀行對企業的直接投資,是為了降低銀行在主營業範圍之外的投資風險,以避免因投資失敗所引起的金融風險。
(三)現行以債作股政策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介入導致定位不明
我國立法院二000年十二月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使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簡稱AMC)的成立及處理不良債權具有一定的法源基礎。二00二年三月第一銀行以公開標售方式出售一三二億元之不良資產予澤普世 (Cerberus)下轄之資產管理公司起,國內之不良債權,處理速度即大幅加快,透過AMC公司處理的金額亦快速累積。 而AMC取得不良債權時,最主要的功能應該是分類及整合債權後,再分析其最佳的活化資產策略,如果能進一步促成不良債權中的財務危機的企業重建 (turnaround),免於解體或破產,回到具繼續經營價值的軌道上,AMC除了獲致商業上的利益外,更對維持社會、經濟的安定有莫大貢獻。
但一般而言,AMC目前購買不良資產,仍以債權中擔保品出售為主要考量。如不動產及股票的拍賣等,主因其為最快速及較有成效的債權處理標的。相 關以AMC促成企業重建案例並不多。但利用AMC或其「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簡稱為SPC)等,種種可加使用的企業重建再造工程相關策略或方法,正隨著個案陸續成形及累積中,而這些方法未來將是各種企業重建方法中的一個重要課題 。
從理論上來講,這一機構的設置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效的。讓使銀行及其他信託機構完成不良債權證券化工作前,藉由市場經濟發揮主導性的作用,使銀行能藉此降低及轉嫁催理不良債權之成本予資產管理公司,同時回收部分資金提高銀行資本適足率,另外再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五年內認列損失之規定,倘若銀行能痛定思痛積極條整營運策略,亦可降低銀行財務負擔,賦予擁有不良債權眾多的所謂後段班銀行重新出發之機會。但在我國的具體實踐中,其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五年內認列損失之規定,雖使後段班銀行重新出發之機會,惟相對的也引發財報不透明的疑慮,在目前可由股市公開資訊觀測站所揭露的各銀行金控間財務資料顯示,各大會計師事務所,對於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數字、金額、合約條件、及是否認列足額,皆採取保留意見方式進行財簽,就此而言,對於小額投資人乃至於一般法人而言,無異於增加外部資訊了解成本及跟大股東間資訊不對等情況發生,亦不符合財務資訊公開透明之財務監理原則。
五、關於以債作股制度的分析
有人認為,債轉股制度的實施可以實現銀行與企業的雙贏,但我個人認為,這種估計似乎過於樂觀。“從企業內部來看是資產與負債的轉移,從企業外部來看是一種所有者權益的變化。”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由以債作股所形成的股權,實際上是一種虛投資本,因為在債轉股的情況下,企業並沒有實際的資金入賬。況且,我國雖於九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依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2841 號令,修正公布公司法第156條 之規定增加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作為公司資本。但基於前述對於一般商業銀行期望其專注本業之要求,及為必免混淆工業銀行跟商業銀行之分界,就商業銀行得以債作股部份仍未將相關制度進行配套修正 。
事實上,從以債作股的本質上加以分析,以債作股的實施無異於發行新股。我國雖未如中國大陸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二) 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三) 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檔無虛假記載;
(四)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而將新股發行視為公司自治事項,由各別公司基於自身股份交換、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因履行契約之約定、或因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自行決定財務操作方式 ,但基於維護小股東權益對於公開發行公司,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原則」進行金融監理工作。由此看來,我們《公司法》規定的關於增發新股的前提,並未如中國大陸限制為以企業的業績優良作條件,產生實施以債作股的企業顯然是不具備這一條件的困擾。但因公司發行新股及投資新業務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或取得股東會授權,事實上也一定程度的影響了雙方公司財務結構,將可能造成銀行業者自有資金短少之財務風險。同時,由於公司的增資行為,會導致股權的稀釋和股權結構的調整,直接影響現有股東利益,這無疑也增加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經營上的風險。
開放以債作股的問題,一般而言,從財務結構角度看來,公司的最佳資本結構是資本與負債各占50%,公司的資本增加,相對其負債的能力也會相應的增加,然而實際上以債作股增加的資本並非實際的投入,其負債能力並未增長,這會給投資者一個假像。因此,我認為,企業若在正常營運狀況下,任意接受以債作股時,為避免影響小額投資人權益、公司藉此任意歸避債務之履行及和可轉換公司債作區分,應退出公開的資本市場。雖然可轉換公司債從本質上來講也是債轉股的一種形式,但它們還是有著嚴格的區別的。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除了曾經有一段時間在德國被認為是一種企業沒落時的掙扎之外,均被看作是企業蓬勃發展的跡象,並且是事實也就是如此。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融資,可轉換公司債的購買者也會從中獲得較大的收益。另外,可轉換公司債由債權轉為股權也要當事人行使轉換權,而轉換權是一種形成權,即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這無疑是投資者自我保護的方式。而以債作股企業一旦上市融資,那麼投資者只能接受股份,其利益與企業緊密地連在一起,沒有什麼可以救濟的手段。
以債作股事實上僅可能暫時使企業擺脫困境,但如果盈利能力沒有提高,那麼提升的也僅僅是企業的帳面價值,無益于企業的生存發展。由於由債權轉化為股權的投資是一種虛投資本,企業並沒有因為股權的增加而直接引起企業的資本增加,但它確是因為債轉股而免除了一大筆負債。假設企業的收益能力保持不變,由於債務的免除而導致債務費用的減少,這同樣會使得企業的利潤增加。事實上,沒有人會認為這種意義上的增加對於企業來講會有什 麼實際的作用。
六、我認為的理想架構…..不良債權證券化
一般認為,不良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是融通資金與提高資產流動性。不良資產證券化是資產的所有者通過讓渡一部分未來權益提前兌現資產現金流的行為,與發行企業債券融資非常類似;同時,當不良資產一旦被證券化後,原始權益人不僅融入了資金,而且將相應的流通性較差的不良資產對外實現了銷售,也就是在資產負債總體結構不變的情況下實現了資產形態的轉換,從而提高了資產的流動性。
不良資產證券化還具有風險轉移和信用創造的功能。通過不良資產證券化將原始權益人的各類不良債權通過打包折算成統一標準化的金融產品,轉化成具有共性的證券化資產組合,進行風險結構重組,實現信用增級;原始權益人在把資產的未來收益讓渡給投資者的同時,也將資產所隱含的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轉移給投資者。
但不良資產證券化條件苛刻
與住房抵押貸款、信用卡應收款、汽車抵押貸款、設備租賃等為標的資產的證券化產品不同,不良資產證券化具有其自身的特點:
一、組成資產池的不良債權不是按帳面值計價,而是以專業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價格為基準,綜合考慮市場評價及供求狀況等因素確定,一般要在帳面值的基礎上進行折價處理;
二、公司現金流來源取決於不良資產處置的進度和效果,現金收入的可預期性和穩定性取決於人的主觀努力,受干擾的因素較多;
三、信用增級的要求很高。除了通常的通過設定直接追索、超額抵押、購買或保留從屬權利、劃分優先債券和次級債券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外,還採取由信用等級更高的金融機構提供擔保,以及建立贖回機制、由擔保機構提供占發行金額一定比例(例如30%)資金的信用工具作為信用加強等;
四、融資成本比較高。不良債權能否收回、能收回多少存在不確定性,因此,不良資產支撐證券存在較高的投資風險,信用評級較低,以及因不能上市流通所產生的流動性溢價。為了吸引投資者購買,確保發行成功,一般要確定較高的債券利率,支付較高的擔保費用,規定更加優惠的付息條件;
五、操作難度較大。我國銀行不良貸款不僅期限差異很大,而且壞賬風險、收益水準參差不齊,將這些差異很大的資產組合在一起,勢必會造成信用評級和風險定價的困難,也不利於投資者全面、準確地把握其投資風險和投資價值。
不良資產的處置手段主要包括債務重組、招標拍賣、打包出售、債務追索、債權轉讓、以債作股等。從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分析及特點可知,不良資產證券化不等同於不良資產處置,實際上也不是不良資產的處置手段,而是一種融資工具。歸根結底,只有在發行人有融資需求的基礎上,不良資產證券化才有實際意義,才能間接促進不良資產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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