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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及揭露,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九六)基秘字第○○○○○○○○五二號函辦理。
二、 有關計算發放員工股票紅利之基礎,上市(櫃)公司應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則應以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淨值為計算基礎。
三、 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 章程所規定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
(二) 本期估列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股票紅利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前一年度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四、於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時,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決議通過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等相關資訊,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通過擬議盈餘分派議案者:
1、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
2、若董事會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二)業經股東會議決盈餘分配議案者,應揭露決議內容,若與董事會擬議分配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五、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中,比照前揭四(一)之規定揭露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等相關資訊。
六、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二○○○○四五七號函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廢止。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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