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97 年 判 字第 81 號
裁判案由:遺產稅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按所謂「稅捐規避」,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對私法上法形式選擇之可能性,選擇從私經濟活動交易之正常觀點來看,欠缺合理之理由,為通常所不使用之異常法形式,並於結果上實現所意圖之經濟目的或經濟成果,且因不具備對應於通常使用之法形式之課稅要件,因此得以達到減輕或排除稅捐負擔之行為。
因此稅捐規避與合法的(未濫用的)節稅不同,節稅乃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之方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反之,「稅捐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所未預定之異常的或不相當的法形式,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
綜觀本件事實,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所為,顯係透過形式上合法卻反於保險原理及投保常態,且以躉繳高額保險費方式,移動其所有財產,藉以規避死亡時將之併入遺產總額所核算之遺產稅,並使其繼承人經由年金保險契約受益人之指定,仍得獲得與將該財產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相同之經濟實質,故依上開所述,其所為自屬租稅規避,而非合法之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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