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8日 星期二

承攬人要繳營業稅

裁判字號: 97 年 判 字第 521 號
裁判案由: 稅捐稽徵法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要旨:
僱傭契約係受僱人聽從雇用人之指示而提供勞務,受僱人不自負盈虧,與 承攬契約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承攬人完成其工作有其自主性,不受定作 人之指揮,並自負盈虧,二者性質顯不同。

故僱傭契約受僱人所受領之報 酬,屬於薪資所得。而定作人因係自負盈虧完成一定之交易行為,屬於銷 售勞務之營業人,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且承攬人無論為公司或個人,如為 銷售勞務之承攬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即為課徵營業稅之對象。

企業僱派遣人力 不影響免稅權 【2008/07/09 經濟日報】

因應企業節省人力成本的需要,財政部同意,適用五年免稅優惠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等營利事業,經由派遣機構調派人力,若由企業負起人力管理與監督全責者,其用人費用可免列入免稅所得委外加工比率,充分保有免稅所得列報權利。

財政部表示,適用五年免稅企業計算可享有的免稅所得時,必須扣除其委外加工比率,因此委外加工比率愈大,免稅所得即會相對降低,應納稅負就會增加。

由於多數產業需用人力,已逐漸仰賴派遣機構調派,用人單位(即要派機構)不必負擔需用人員的退休金,甚至不必提撥職工服務等費用的結果,派遣人力可以大大降低企業的人事成本。

為因應企業節省人力成本的趨勢,財政部規定,適用促產條例第9條五年免稅規定的企業(即要派機構),因勞動或人力需求而委託人力派遣業者,派遣人員為其提供勞務,符合相關條件者,要派機構支付派遣機構的費用,即可免計入其免稅所得的委外加工比率有關「投資計畫之產品或勞務委託加工成本」內,包括:

一、派遣機構不必承擔被派遣人員工作成果的責任或風險,完全由要派機構負起派遣人員的管理或監督責任。
二、要派機構具有指揮監督被派遣人員的權力。
三、被派遣人員需在要派機構控制及責任所及之處所執行工作。
四、派遣機構所收取的報酬,是按被派遣人員的工時計算,或與被派遣人員所取得的工資具有關聯性。
五、要派機構提供被派遣人員執行工作所需使用的工具與原物料。
六、派遣機構不能單獨決定被派遣人員的人數及工作量,要派機構負決定權。

財政部指出,享有五年免稅優惠的企業,其人力若來自派遣機構提供,符合以上要件時,支付給派遣機構的費用,等同企業自行僱用人力所需支付的必要費用,免計入委外加工比率的結果,將不會影響其免稅所得的租稅減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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