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3日 星期三

0分大學案

上大學這件事如果變成憲法上的爭辯就會變成

1.就讀大學本身是否就是一種權利(分享權)存在
分享權的提出基本上衝擊了傳統自由權是消極權利社會權是積極權利之認知
因為學術自由本身就是自由權
分享權是要求國家有義務
使學術自由的權利主體(如大學的師生)
有參與分享學術機構營運的權利
國家所負的是單純不予干涉

2.上大學是社會國的憲法任務或只是個人自始即有請求創造設施之權利
社會國是憲法任務體現了
(1)她是具有法拘束力的憲法規範
(2)她的內容是具體化的公共利益
(3)他的實踐立法者想有高度的形成空間
(4)人民無主觀公權利
主觀公權利和客觀法規範的關聯性在於
基本權是權利人就權利內容對義務人想有的一種權利
如財產權人有權利要求自己的財產不被侵害
對國家義務人而言憲法第15條也是應遵守的客觀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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